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环鹿罚〔2022〕56号


温州秦汉陶粒轻墙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中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1451658938

生产地址:温州市渔藤路38弄1号


我局于2022年9月27日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以下事实:

你公司位于温州市渔藤路38弄1号,主要从事陶粒及陶粒切块生产,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水,生产废水须经三级沉淀处理达标后回用于生产,沉淀池外墙与河道相邻。2022年9月27日,你公司已知沉淀池漏水,仍向沉淀池投放2包约50公斤的片碱,因沉淀池池壁存在裂缝导致沉淀池中的部分碱液渗漏至相邻河道。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一、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信息;

二、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居民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委托被委托人协助我局进行环境执法调查;

三、2022年9月27日上午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勘察平面图各1份,证明你公司检查当天正在进行陶粒生产,沉淀池存在渗漏情况,沉淀池中的废水与其相邻河道中的河水经PH试纸检测呈酸性;

四、2022年9月27日下午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勘察平面图各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从沉淀池和相邻河道采样的事实;

五、现场照片11张和视频截图1张,证明你公司生产规模、沉淀池与相邻河道的位置关系,以及沉淀池池壁存在裂缝的情况和位置,现场检查当天上午沉淀池中的废水与其相邻河道中的河水经PH试纸检测呈酸性,我局于检查当天下午对沉淀池和河道进行采样;

六、氢氧化钠现场照片1张和检验报告单1份,证明你公司有片碱原料,以及该原料属于碱性腐蚀品;

七、《环境管理监测委托单》、《任务交接单》、《废水采样和交接记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各1份以及采样人员资质证件2份,证明监测机构具备监测资质,我局按国家技术规范进行采样;

八、《检验、检测、检疫结果告知书》、《监测报告》(温鹿环测〔2022〕监字第066号)以及送达回执各1份,证明监测报告已送达你公司,监测结果表明取自你公司沉淀池的废水及沉淀池西面墙外河道内河水的PH值分别为10.1和9.7;

九、你公司《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备案受理书(温环鹿改备〔2020〕666号),证明你公司的生产工序,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水、废气、固废等污染物,其中场地冲洗水、喷淋废水等生产废水经三级沉淀处理达标后回用于生产;

十、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沉淀池的建设情况和废水来源工艺,与相邻河道距离1.5米,池壁存在破损,以及现场检查当天上午沉淀池及相邻河水为酸性,你公司已知沉淀池漏水,中午仍向沉淀池投放2包约50公斤的片碱,导致沉淀池中的碱液渗漏至相邻河道,致使河水由酸性转变为碱性。另外,你公司承认因环境违法行为曾于2021年受到过行政处罚的事实;

十一、执法证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2022年11月21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环鹿罚告字〔2022〕56号),并告知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和期限。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进行书面陈述申辩。经我局复核后认为,你公司提出的部分事实和理由可从轻处罚,依法予以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和《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停止向水体排放碱液的行为,于十五日内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代理银行和账号(转账的凭通知书去代理银行柜面转账或网银转账,转账时需备注通知书缴款单号,或转账后及时去代理银行柜面补录信息。缴款成功后可登录支付宝或浙江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打印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由代收银行直接收缴。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各代理银行柜面支付账户信息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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