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1/2023-00236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和区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3-01-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政发〔2023〕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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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道星: 温州市鹿城区七都街道老涂村旧村改造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已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为国有。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于2022年6月1日发布《关于实施鹿城区七都街道老涂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温政鹿土征字〔2022〕20号),并予以公告。你户房屋所占土地,在上述征地范围以内。因至今未协商一致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故本机关依法对你户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现查明:你户有房屋坐落老涂村垟儿路58号,持有温集用(2005)第1-990号《集体土地使用证》,权利性质为批准拨用,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247158号《房屋所有权证》记载房屋产权面积为225.89平方米,另有未经登记建筑面积17.69平方米,总计面积243.58平方米符合住宅用房补偿安置规定。 2022年11月30日,已依法向你户送达《补偿安置决定方案告知书》,告知你户应当自收到房屋补偿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意见并选择补偿方式。但你户逾期未提出意见也未选择补偿方式。在协商过程中你户未提出要求也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温州市七都街道老涂村(除房票地块外)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等相关规定,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补偿方式 被征收房屋以货币补偿方式予以补偿。 二、被搬迁房屋价值 经温州一川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为3131770元,其中装饰装修因被征收人拒绝评估人员入户勘察,补偿金额暂未确定,待依法实施执行时,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搬迁费 符合住宅用房补偿规定的房屋建筑面积243.58平方米,搬迁费标准为15元/平方米,合计3653.70元。 四、临时安置费 符合住宅用房补偿规定的房屋建筑面积243.58平方米,临时安置费标准为18元/平方米·月,一次性支付6个月,共计金额为26306.64元。 五、支付期限 房屋所有人选择货币补偿且签订协议,双方按协议履行相关给付义务;选择货币补偿但未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可凭房屋补偿安置决定向实施单位申领。 六、腾空期限 被征收人应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腾空房屋并交付验收。 七、争议解决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补偿决定,可自收到本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补偿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区住建局,七都街道。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4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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