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18/2023-47384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卫生健康局
生成日期 2023-10-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卫〔2023〕104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LCD67-2023-0004 下载阅读版本

温州市鹿城区卫生健康局等十部门关于印发《温州市鹿城区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15〕120号)、《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明确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认定和基金支付有关事项的通知》(温卫发〔2020〕70号)有关要求,区卫健局、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医保分局、区审计局、市交通管理局一大队、市交通管理局二大队、区红十字会联合制定了《温州市鹿城区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卫生健康局              温州市鹿城区民政局

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              温州市鹿城区财政局

温州市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州市医疗保障局鹿城分局

温州市鹿城区审计局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       温州市鹿城区红十字会

2023年10月16日

温州市鹿城区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方案

为切实落实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确保救助对象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15〕120号)、《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明确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认定和基金支付有关事项的通知》(温卫发〔2020〕7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为目标,按照层级管理和属地原则,建立区级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明确基金管理机构,规范筹资机制和疾病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高效、有序地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患者实施应急医疗救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

(一)基金设立。设立鹿城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承担区级医疗机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募集和拨付功能。

(二)基金筹资。区财政将疾病应急救助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设立10万元的鹿城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以后每年度视具体情况再安排一定的资金予以补充。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

(三)基金管理。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区卫健局、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共同管理。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确定为鹿城区红十字会。

(四)基金监管。成立由区财政局、区卫健局牵头,有关部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群众代表等组成的基金监管委员会,负责审议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制度及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监督资金运行等。

基金独立核算,并依法接受外部审计。审计机关依法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筹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基金使用、救助的具体事例、费用以及审计报告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疾病应急救助对象和基金支付范围

(一)救助对象。从本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在我区行政区域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相应医疗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

(二)基金支付范围

1.无法查明身份或无力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2.身份不明患者的认定。对无法提供居民身份证件或对提供的居民身份证件有疑义的患者,医疗机构先采取询问患者本人、家属、陪伴人员,以及查验神志不清患者随身物品等方式初步核实患者身份;无法确认的,医疗机构应填写《温州市鹿城区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核查表》,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核查,公安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反馈至医疗机构。

3.无力支付患者的认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认定为无力支付患者:

(1)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特困供养对象;

(2)120或110转送的流浪乞讨人员(由120或110处警单位出具证明);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由患者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村(居)委会、所在单位审核确认,并出具无力支付医药费用证明:患者为其家庭唯一或主要经济收入来源的;患者及其具有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部分或全部无劳动能力,无其他经济收入来源的;患者家庭生活水平符合城乡低保标准或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

(4)其他经济困难对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身份明确且有经济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者的急救医疗费用。对于经查明有能力支付医疗费用,但通过隐瞒身份,编造虚假材料等手段恶意骗取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的,医疗机构应及时追回资金并退回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同时上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抄送征信机构纳入不良信息名单。

四、基金支付审核程序

(一)医疗机构每季度末登陆“疾病应急救助信息登记平台”,向基金经办机构(区卫生健康局)提交基金支付申请,审核通过后由基金管理机构(区红十字会)将资金拨付至救治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向基金经办机构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时提交以下材料:

1.《温州市鹿城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表》;

2.无法查明患者身份的证明材料或患者无支付能力的证明材料;

3.医疗机构盖章的医疗费用清单;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对于无法明确身份的患者,经公安机关核实确认,由基金经办机构审核后直接报基金管理机构支付。

(三)对于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患者,提供民政或乡镇(街道)政府、患者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村(居)委会、所在单位等相关部门证明材料,由基金经办机构审核后直接报基金管理机构支付。

(四)对于难以认定的患者,基金经办机构组织财政、公安、民政、医保等有关部门采取联席会议的方式,共同认定予以支付。

(五)对于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特困供养对象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以及公共卫生经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支付或补助。

五、明确工作职责

(一)相关部门职责

1.区卫健局要督促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条件对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进行急救,对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救治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要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行为。

2.区财政局要及时合理安排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切实加强基金财务监管。

3.区人力社保局要做好参保患者的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工作,保障参保患者按《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负责审核基金支付申请对象工伤保险报销情况。

4.市医疗保障局鹿城分局要做好参保患者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保障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负责审核基金支付申请对象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生育保险等报销情况以及医疗救助基金的支付情况。

5.区民政局负责核实低保、低保边缘、特困供养人员工作;负责审核申请对象民政救助项目的支付情况。

6.区公安分局负责核查疾病应急救助对象的身份。

7.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负责审核基金支付申请对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项目的支付情况。

8.区审计局根据工作需要并结合实际情况,负责做好基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

9.区红十字会要履行好基金管理机构职责。

(二)医疗机构职责

1.及时、有效地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施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者拖延诊治。

2.对救助对象急救后发生的欠费,应当尽快设法查明患者身份,不能查明身份的,要及时通知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协助核查,对有负担能力的患者要及时追偿治疗费用。

3.协助符合条件的患者按程序向有关救助机构申请急救后续救治费用。

4.建立疾病应急救助信息通报制度,将收治的应急救助患者情况在患者未出院前及时向基金管理机构报告。

5.严格控制医疗费用,鼓励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主动减免无负担能力患者的救治费用,核销救助对象救治费用。

(三)基金管理机构职责

1.负责社会资金募集、救助资金核查与拨付,以及基金管理的其他日常工作等。

2.编制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预决算,并向区财政局、区卫健局报送预决算报告。

3.充分利用筹集资金,定期足额向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

4.定期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结余,以及救助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实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认真审核救护对象经济情况,按要求出具无力支付医药费用证明。

(二)健全机制、强化保障。有关单位要将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有机衔接,进一步健全医疗保障体系。建立疾病应急救助联席会议制度,主要负责研究制定相关政策、重大事项讨论和难以认定对象的联合审查等,统筹推进疾病应急救助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区卫健局、区财政局、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区民政局、市医疗保障局鹿城分局、区红十字会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区卫健局。

(三)创新探索、确保长效。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有关单位要不断强化责任共担与多方联动机制,密切配合、积极探索、创新机制,建立健全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确保急需救助的困难患者及时得到救治。

七、附则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7日起施行,原《温州市鹿城区卫生健康局等十个部门关于印发〈鹿城区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温鹿卫〔2019〕14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温州市鹿城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表

           2.温州市鹿城区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核查表

           3.疾病应急救助患者无力支付医药费用证明

           4.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支付流程图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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