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1/2023-48446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和区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3-12-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政办〔2023〕7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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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鹿城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预案》已完成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鹿城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风险与应对评估 2.1 风险评估 2.2 应对资源评估 2.3 应对能力评估 3 事件分级 3.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3.2 重大事件(Ⅱ级) 3.3 较大事件(Ⅲ级) 3.4 一般事件(IV级) 4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4.1 救援领导机构 4.2 救援专家组 4.3 救援执行机构 4.4 现场救援指挥部 5 应急响应和终止 5.1 应急响应分级及行动 5.2 现场救援及指挥 5.3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 5.4 信息报告和发布 5.5 应急响应终止 6 抚恤和补助 7 保障措施 7.1 信息系统 7.2 救治基地 7.3 应急救援专业队伍 7.4 物资储备 7.5 经费保障 7.6 交通运输保障 8 公众参与 9 附则 9.1 责任与奖惩 9.2 预案制定与修订 9.3 预案解释部门 9.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预案》《温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温州市鹿城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2 风险与应对评估 2.1 风险评估 鹿城区地处浙江省东南沿海,东接龙湾区、乐清市,西、南两面毗邻瓯海区,西接丽水市青田县,北濒瓯江与永嘉县隔江相望。境内有金温铁路横穿东西,金丽温高速,甬台温高速贯通南北,是温州市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全区下辖12个街道、2个镇,总面积294.38平方公里,常住人口约119万。我区存在的公共事件风险主要分四类,一是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灾、暴雨、干旱、冰雹、低温冰冻、森林火灾、地质灾害、地震等;二是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失火、爆炸、交通运输事故、建筑安全事故、电气水事故、危化品事故、特种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故等;三是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四是主要有各种群体性事件、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重大刑事案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的其他类型的突发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2.2 应对资源评估 2.2.1 医疗资源 近年来,区委、区政府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先后建成了公共卫生大楼、区人民医院新院,2022年11月份开工建设区人民医院二期扩建工程,我区公共卫生、医疗服务能力不断提升。截至2022年,鹿城区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623家。区属各医疗卫生机构有执业(助理)医师2216人、注册护士1840人。在编专业技术人员1066人,其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1024人,有高级职称人员150人、中级职称人员354人。 2.2.2 卫生应急资源 2015年创成省级卫生应急示范区,辖区有省、市级医院8家。区人民医院2017年创成了卫生应急规范化医院,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人民医院均建有PCR实验室。建立了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医疗救援、心理干预等5支卫生应急队伍。卫生应急队伍按国家《卫生应急队伍装备参考目录(试行)》配置传染病控制类、中毒处置类、队伍保障类等各项装备。全区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建立了卫生应急小分队。 2.3 应对能力评估 已形成以“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属地负责、社会参与”为主要内容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具备了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自主应对能力。 3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3.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需要国家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我省和外省(市、自治区)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3.2 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伤亡5O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 (2)跨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3.3 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 (2)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3.4 一般事件(IV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 (2)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4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组织指挥体系由救援领导机构、救援专家组、救援执行机构和现场救援指挥部组成。在区政府或区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负责辖区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 4.1 救援领导机构 4.1.1 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根据区应急指挥机构或区应急总指挥部的要求,成立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救援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区卫生健康局局长共同担任,成员由区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市医疗保障局鹿城分局、区红十字会、温州市公安局交管局一大队和二大队、武警鹿城中队、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有关负责人组成。 区救援领导小组在区应急指挥机构或区应急总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领导全区医疗卫生健康机构,协调各成员单位,组织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 4.1.2 区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救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卫生健康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和有关协调工作。 4.1.3 区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区经信局:负责区级医药储备管理,做好相关储备品种的生产和供应保障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持医疗救援工作现场秩序,保证医疗救援指挥、救护、运送药品、器械和物资的车辆优先通行和现场医疗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区民政局: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生活困难伤病员的救助。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经费,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医疗救援保障政策。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优先安排运送医疗救援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和物资,保证医疗救援指挥、救护、送血、专用物资运输车辆的优先通行。 区卫生健康局:组织指挥医疗救援工作及各项急救措施的实施,并根据需要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援提供技术指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信息发布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承担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和队伍调度职责,组织协调各类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和队伍,配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 市医疗保障局鹿城分局: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所需药品、医用耗材的采购工作,加强价格和供应监测;启动医疗救助机制,及时做好贫困人员医疗救助工作;发挥“最多跑一次”改革成果,提供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便捷的医保经办服务。 区红十字会:负责开展群众性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组织红十字志愿者参与现场自救和互救,对伤病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区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温州市公安局交管局一大队、二大队:负责组织实施交通管制。 武警鹿城中队、区消防救援大队: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力量,支持和配合地方开展医疗救援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配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置,完成区救援领导小组布置的临时性工作任务。 4.2 救援专家组 区卫生健康局组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家组,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救援支持。 4.3 救援执行机构 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执行机构由各级各类医院、急救中心、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卫生监督所组成,在区救援领导小组指挥下,实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其中,各级各类医院、急救中心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治和伤员转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卫生监督所根据各自职能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4.4 现场救援指挥部 区卫生健康局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需要,设立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指挥部,由现场职级最高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的救援行动。(鹿城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组织体系见附件) 5 应急响应和终止 5.1 应急响应分级及行动 5.1.1 Ⅰ级响应 (1)Ⅰ级响应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启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I级响应: ①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区政府启动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②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区政府启动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③其他符合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特别重大事件(I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I级响应行动 区救援领导小组接到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需要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本预案,向区政府(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市救援领导小组报告。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供决策参考;组织和协调救援执行机构开展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落实医疗卫生救治措施;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展开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及时救治、转送伤病员,实施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区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展开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组织领导和指挥救援专家组、救援机构和现场救援指挥部组织实施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及时向区政府(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市救援领导小组报告和反馈有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情况。向上级卫生健康部门请求支援。 5.1.2 Ⅱ级响应 (1)Ⅱ级响应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启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Ⅱ级响应: ①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区政府启动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②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区政府启动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③其他符合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重大事件(Ⅱ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Ⅱ级响应行动 区政府救援领导小组接到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需要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本预案,向区政府(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市救援领导小组报告。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对策和措施,供决策参考;指挥和协调救援机构开展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落实医疗卫生救治措施;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救治、转送伤病员,实施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及时向区政府(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市救援领导小组报告和反馈有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情况。按相关规定,在各成员单位的密切配合下,组织实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向上级卫生健康部门请求支援。 5.1.3 Ⅲ级响应 (1)Ⅲ级响应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启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Ⅲ级响应: ①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启动区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或有关专项应急预案。 ②其他符合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较大事件(Ⅲ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Ⅲ级响应行动 区救援领导小组接到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需要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本预案,向区政府(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市救援领导小组报告。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救治伤病员,实施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及时向区政府(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市救援领导小组报告和反馈有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情况。按相关规定,在各成员单位的密切配合下,组织实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必要时向上级卫生健康部门请求支援。 5.1.4 IV级响应 (1)IV级响应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启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IV级响应: ①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启动区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或有关专项应急预案。 ②其他符合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一般事件(IV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IV级响应行动 区救援领导小组接到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需要进行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本预案。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现场救治行动;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向区政府(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市救援领导小组报告和反馈有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情况。按相关规定,在各成员单位的密切配合下,组织实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必要时向上级卫生健康部门请求支援。 5.2 现场救援及指挥 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机构在启动本预案后,迅速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伤病员的救治和疫情防控、卫生监督等行动。在实施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行动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响应级别和事发地现场应急处置行动的实际需要,设置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事发现场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使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紧张有序进行。区救援领导小组的主要或分管领导必须立即赶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应急处置部门的沟通和协调。 5.2.1 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展开应急救援行动,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绿、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卡片),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裸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5.2.2 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者伤病员病情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5.3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区卫生健康局根据情况组织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卫生监督所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5.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各医疗卫生健康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救援指挥部或区卫生健康局。区卫生健康局收到一般及以上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要向区政府(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市卫生健康委报告有关情况,力争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 现场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健康机构要每日向区卫生健康局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区卫生健康局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信息发布工作。 5.5 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完成,伤病员在医疗卫生机构得到救治,经区政府或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区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并报告上级卫生健康部门。 6 抚恤和补助 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7 保障措施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机构和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的建设,是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制定各种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顺利开展。 7.1 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卫生应急救治指挥系统与信息网络,实现医疗卫生健康机构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7.2 卫生应急专业救治基地 区人民医院作为我区医疗救治基地,区第三人民医院作为我区心理危机干预专业救治基地,辖区省、市级医院均作为医疗救治基地,各基地要进一步加强建设,提高应急能力。 7.3 应急救援专业队伍 组建区级综合性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如心理危机干预、卫生监督等专业队伍。 各负责组建的单位要保证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专业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7.4 物资储备 区卫生健康局提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所需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 区经信局负责承担区级医药储备管理,做好相关储备品种的生产和供应保障工作。医药储备物资的动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7.5 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及时落实相关预算资金,做好经费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并督促相关部门做好经费的绩效管理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区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灾害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急救中心(站)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区财政局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区政府的决定对医疗卫生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7.6 交通运输保障 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市公安局交管局一大队和二大队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 8 公众参与 区委宣传部、区卫生健康局、区红十字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自媒体等媒体应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区属医疗卫生健康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应急救护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卫生员和红十字救护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护网络,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9 附则 9.1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区政府要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2 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9.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温州市鹿城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鹿城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组织体系示意图.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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