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1/2023-48645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和区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3-12-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政发〔2023〕87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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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温州城市数字科创园吴桥单元改造工程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就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征收范围 以本项目征收决定公告所示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部门:温州市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南郊街道办事处。 三、签约搬迁期限 2024年3月15日至2024年4月15日下午5时。 四、房屋征收补偿依据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按照《温州城市数字科创园吴桥单元改造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五、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六、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标准,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搬迁房屋。 七、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八、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标准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限期搬迁。 九、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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