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18/2023-48934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区卫生健康局 |
生成日期 | 2023-12-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2023年12月22日,温州市鹿城区卫生健康局、区民政局、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市自然和规划局鹿城分局、市医疗保障局鹿城分局和区老龄办十二个部门联合印发《温州市鹿城区卫生健康局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深入推进医养融合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温鹿卫〔2023〕14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便于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0号)、《关于加快康养体系建设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浙委办发〔2020〕63号)、《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12部门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卫发〔2021〕34号)、《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深入推进医养康养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温卫发〔2022〕10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健康养老需求,结合鹿城实际,研究制定了《实施意见》。 二、主要依据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卫老龄发〔2022〕25号)、《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12部门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卫发〔2021〕34号)、《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提升老年健康服务能力的通知》(温卫发〔2023〕67号)和《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深入推进医养康养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温卫发〔2O22〕1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着眼近年来医养结合发展的难点堵点,立足于医养结合发展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提出4个方面,19项具体措施。 一是扩大医养结合机构和设施供给。要求推进街镇、村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设施统一规划、毗邻建设。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并按规定享受税费、投融资、用地等有关优惠政策。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流程和环境。在事业单位主要职责及法人证书“宗旨和业务范围”中增加“养老服务、培训”等职能。 二是提升医养服务能力。推动二级及以上医院老年医学科建设,支持医联体牵头医院设立老年医学中心,带动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老年医疗、中医药服务、康复、老年护理、安宁疗护等医养结合服务能力。扶持推动安宁疗护国家试点工作,加快建立卫生院、居家安宁疗护服务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患者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巡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方式的居家医疗服务。并探索医疗机构开设医养结合病床,提升信息化支撑能力。 三是加快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医养结合机构医师、护士进修轮训机制,纳入老年医学人才、安宁疗护、医养结合服务相关培训并建立人才队伍激励机制。扩大为老服务社工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参加医养结合职业技能培训。 四是提升政策支持和保障力度。满足老年人基本需求的相关诊疗和康复项目按规定逐步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支持老年医学科规范化建设,建成规范化老年医学科的医疗机构,区级财政给予一定建设补助。完善医养签约财政补助政策。建立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跨部门互认机制,鼓励老年医学科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研究。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及审批登记简便制度。 四、施行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温州市鹿城区卫生健康局 解读科室:温州市鹿城区卫生健康局老龄健康科 联系电话:0577-88108926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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