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2/2023-49007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鹿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
生成日期 | 2023-12-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2023年12月29日,温州市鹿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发布了《关于公布鹿城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温鹿发改〔2023〕26号,以下简称《清理结果》)。现将《清理结果》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切实推进依法行政,贯彻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区发展和改革局开展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 二、主要依据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和《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及公开工作的通知》(温鹿政办发明电〔2023〕10号)等规定要求,区发展和改革局对2022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本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三、主要内容 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清理结果》主要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主要内容为制定依据、清理范围、清理情况、清理结果等,附件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包括保留的8件、宣布失效的3件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四、政策举措 保留的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为《关于调整江心屿景区门票价格的通知》(温鹿发改价〔2015〕5号)、《关于调整仰义水库工业供水价格的批复》(温鹿发改价〔2015〕14号)、《温州市鹿城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建立鹿城区天然气输气管道巡护情况报备制度的通知》(温鹿发改〔2018〕93号)、区发改局等8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鹿城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温鹿发改〔2020〕32号)、《关于做好鹿城区政府投资项目工期管理的通知》(温鹿发改〔2021〕20号)、《关于调整温州市鹿城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通知》(温鹿发改价〔2021〕1号)、《关于公布温州市鹿城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温鹿发改〔2021〕36号)、《关于鹿城区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温鹿发改价〔2022〕1号);宣布失效的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为《关于明确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依据的通知》(温鹿发改〔2014〕90号)、《关于调整鹿城区部分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温鹿发改价〔2014〕11号)、《关于调整鹿城区公办幼儿园新办(含预二级)园区保教费标准的通知》(温鹿发改价〔2020〕2号)。 五、注意事项 《清理结果》规定除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外,2022年12月31日前区发展和改革局制定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再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六、施行时间 《清理结果》自2024年1月30日起施行。 七、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温州市鹿城区发展和改革局,解读人:王毅(副局长),解读科室:办公室,联系电话:0577-88030508。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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