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1/2023-00754
组配分类 区政府和区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3-02-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政发〔202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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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撤销温鹿政发〔2022〕114号文件的决定


周少益:

因公共利益需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5月14日依法作出《关于对鹿城区大南片区(丰收新村片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温鹿政发〔2019〕30号)并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周少益房屋坐落于丰收住宅区4号车库(一层),属该项目征收范围。因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故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于2022年11月17日作出《关于对周少益房屋的补偿决定》(温鹿政发〔2022〕114号)。现因相关程序原因,经研究决定,撤销温鹿政发〔2022〕114号文件。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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