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63/2023-00884 |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双屿街道 |
生成日期 | 2023-02-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浙江省征兵工作实施办法》、《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武装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一年两征”的征兵形势以及本街道工作实际,为进一步压实责任,奖优罚劣,突出大学毕业生征集重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社区(村)和公安派出所的征兵工作人员。 第三条 各社区(村)完成兵役登记任务暨新登记率达100%的(含18周岁男性青年登记率达100%),各社区(村)每在全国征兵网络平台完成登记一名,奖励10元。登记人员以全国征兵网打印《男性公民兵役登记表》为依据。 第四条 应征青年经区站体检后合格的,给予该应征青年所在社区(村)200元/名的奖励,该应征青年若为大学毕业生则奖300元/名。 第五条 应征青年经区站体检、政治考核双合格并通过役前训练的,给予该应征青年所在社区(村)1300元/名的奖励。 第六条 社区(村)完成征集兵员任务数(征集兵员任务数由街道人武部根据当年度本街道征集兵员任务数确定)的,给予奖励2000元,每超额完成一名加奖3000元。征集兵员中,每征一名理工专业类大学在校生加奖1000元,每征一名专科毕业生加奖2000元,每征一名本科毕业生加奖3000元。 第七条 当年度上下半年征兵中两次都参与应征报名且体检、政考合格的人员,奖励不重复计算。 第八条 应征青年经街道人武部审核进入政审名单,移交公安派出所开展政审工作,每政审合格一名给予派出所负责政审工作的征兵工作人员500元外出政审交通补助及加班补贴。经费从下拨各社区(村)征兵奖励中支出。 第九条 社区(村)当年度上下半年两次征兵中均未完成目测初检送检任务的,由街道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对社区(村)主任予以约谈,并取消武装工作评比先进资格,由街道通报批评。 第十条 出现廉洁征兵问题的单位和个人,由街道纪工委依纪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及事项由街道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研究后决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对《双屿街道征兵工作奖惩暂行办法》(温鹿双屿党工委〔2016〕13号)予以废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双屿街道办事处 2023年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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