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1/2023-00921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3-02-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图文】《温州市鹿城区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3年2月3日,我区出台了《温州市鹿城区文物保护管理办法》,为便于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中央高度重视文物工作,把文物工作摆到了前所未有的突出位置。基层文物保护作为我国文物保护工作的第一线,其重要性更是毋庸置疑。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文物保护与管理,有效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组织实施,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切实推动我区文物保护事业发展,区文物部门联合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属地街镇,经过多轮商议修改,特制定出台此管理办法。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正)

3.《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

4.《温州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2001年印发)

5.《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印发)

三、主要内容及举措

本办法主要分为五个章节,包括总则、管理责任、管理要求、政策保障和附则五部分内容,同时包含两个附件分别为鹿城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专项经费使用规定及文物保护工作流程图。

(一)总则。罗列制定本办法所依据的各项法律法规,明确我区文物保护工作应遵循的各项方针、要求、理念,以及区级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的原则。

(二)管理责任。明确区属有关部门和各街镇在文物保护工作中应承担的相应职责,且对各自职责内容进行明确。

(三)管理要求。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重点内容进行明确,同时针对日常文物保护管理中涉及的各项审批提出要求。

(四)政策保障。设立鹿城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用于我区日常文物工作开展,同时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修缮工程项目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进行补助。

(五)附则。明确该办法实施时间。

(六)附件。附件1对鹿城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专项经费使用相关规定进行明确,包括专项经费的定义,使用范围,补助条件,申报流程,申报时间,申报材料以及特殊情况说明。附件2以图文形式解释了文物保护的日常工作流程,包括文物安全隐患整改流程图及文物保护修缮工程相关流程图。

四、适用对象

我区已公布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保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五、注意事项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六、关键词解释

文物保护单位是指在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等所在地设立的,用于文物保护工作的单位。

七、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温州市鹿城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解读人:邵勤央(副局长),联系电话:0577-88030197。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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