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7/2023-43595
组配分类 公告公示 发布机构 区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23-04-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鹿城区民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


区各有关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

为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以及全区性社会组织评估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决定开展2023年度全区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时间

(一)评估申请上报:2023年4月30日前;

(二)评估材料准备、社会组织自评及业务指导单位初审:2023年6月15日前;

(三)评估委员会组织评估:集中在2023年6月、7月,实地考察具体时间将另行通知。

二、评估对象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全区性社会组织(含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可申报评估。

1、取得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满2年,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

2、获得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

3、评估等级在有效期内,获得评估等级满2年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不予评估。

1、未参加上年度年检或者未按规定履行上年度年度工作报告义务的;

2、上年度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的;

3、上年度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政府部门有关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4、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5、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6、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请于5月31日之前完成年检工作,如未在要求时间内完成年检工作,将取消参评资格。

三、评估内容

全区性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组织类型的不同,实施分类评估,从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社会评价、附加项等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四、评估程序

(一)自愿申报。符合条件的全区性社会组织(含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可自愿申报参加评估。

(二)组织培训。视情况组织参评社会组织进行培训。

(三)委托初评。根据工作安排,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初评。

(四)专家评审。按照要求对申报的机构进行评审,确定最终得分。根据参评社会组织分类,按照分数高低确定最终评估等级。

评估流程按照《浙江省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规程》进行。

五、评估经费、奖励及其他说明

(一)经费。全区性社会组织评估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所需经费由相关工作专项经费列支,不向社会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二)奖励。根据《关于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先行样板建设的实施意见》,视评估结果设置评估奖励名额,奖励资金可用于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及社会组织的建设与发展,不得用于发放工资、奖金、福利、津贴等项目。对已取得3A及以上等级为主要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奖励的,不再奖励。

(三)其他。前2个年度年检出现基本合格的,不得评为5A等级。

六、注意事项:

(一)评估是加强社会组织规范管理的重要举措,也是树立社会组织形象的前提基础。社会组织获得的评估等级,已明确作为制定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推荐性目录的参考依据,同时将作为信用信息的重要内容。

(二)评估申报所需资料请登录鹿城政府政务信息公开(http://www.lucheng.gov.cn/)基本信息公开栏点击机构单位在区民政局栏下载表格。纸质申报材料送至:鹿城区广化桥龙瑞大厦B座609室;   联系电话:88354935   88350932



温州市鹿城区民政局        

2023年4月1日           




附件1:鹿城区社会组织评估申报表.docx

附件2:评估指标.zip




【返回顶部】【打印本稿】【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