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鹿集复〔2022〕9号 代表人:李xx。 申请人:施xx。 申请人:卢xx。 申请人:李xx。 委托代理人:李xx。 申请人:李xx。 法定代理人:卢xx。 申请人:李xx。 法定代理人:卢xx。 申请人:项xx。 申请人:李xx。 申请人:李xx。 法定代理人:李xx。 被申请人: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营楼桥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温金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蔡相明。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7日作出的《关于宅基地申请相关事项的回复》,于2022年12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原先祖业留有依法取得的宅基地面积33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540.59平方米,地号位于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xx街道xx村xxx号,后于2017年被逼征收灭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及其实施条例第36条的规定。二、根据《浙江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国发〔2004〕28号)、《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35条、第364条之规定及《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5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均符合国务院政策及国家法律对申请宅基地的规定。综上,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宅基地申请相关事项的回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温州已全面停止对市区农民低层建房和原拆原建的审批。根据2011年5月6日发布的《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暂停审批市区危旧房改造原拆原建的紧急通知》,已经明确发布在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瓯江口新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园管委会等地,为确保市区“村民两改”工作的顺利进行,全面停止市区农民低层建房和原拆原建的审批工作,因此申请人现申请宅基地属于鹿城区城镇范围,已经停止对低层建房的审批,因此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回复符合政策规定。二、被申请人名下的集体土地已经全部征为国有,无集体土地可分配,且已被纳入房屋征收范围,不能实施新建、扩建及改建房屋。首先,营楼桥村的集体土地已经全部征收为国有,名下已无集体土地可分配。申请人李xx申请的宅基地已经不复存在。其次,根据《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12条的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申请人李xx户申请在已被纳入征收范围的营楼桥村获批宅基地不符合上述规定。综上,被申请人的回复符合事实和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22日,申请人李xx、李xx、李xx通过挂号信(单号:XA31656067233)向被申请人提交《宅基地申请书》一份,申请“其三户的宅基地”,被申请人于次日签收该挂号信。后9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6月7日作出温鹿集复〔2022〕2号行政复议决定,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宅基地申请书》作出处理。被申请人于同年6月27日作出《关于宅基地申请相关事项的回复》,9申请人不服该回复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9月20日作出温鹿集复〔2022〕6号行政复议决定,撤销该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在60日内重新作出处理。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3日收到该复议决定,后于同年11月17日作出《关于宅基地申请相关事项的回复》,其主要内容为:“根据市里相关文件规定,2011年以后,已全面停止市区农民底层建房和原拆原建的审批工作,故李xx、施xx、卢xx、李xx、李xx、李xx、项xx、李xx、李xx9人的宅基地申请不符合政策要求”。同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李xx邮寄该回复,申请人李xx于次日签收。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供的户口本复印件、出生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结婚证、《关于宅基地申请相关事项的回复》,被申请人提供的《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暂停审批市区危旧房改造原拆原建的紧急通知》、邮寄信息,本机关依法调取的物流信息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温州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5月6日发布的《关于暂停审批市区危旧房改造原拆原建的紧急通知》明确,全面停止市区农民底层建房和原拆原建的审批工作。本案中,被申请人根据上述通知内容作出案涉回复,本机关予以支持。但被申请人对9申请人作出案涉回复后,仅向申请人李xx送达,其送达程序违法。鉴于其他申请人均已知悉案涉回复,撤销案涉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重作已无实际意义。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7日作出的《关于宅基地申请相关事项的回复》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鹿城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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