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鹿政复〔2022〕22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温鹿政复〔2022〕227号

申请人:余xx。

被申请人: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勤奋路59号。

法定代表人:潘旭光,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9日作出的温鹿公(五)不调告[2022]00041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依法延长办案期限30日,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第三人某成员伪造了“蝉街商厦物业自治管理委员会”“温州市鹿城区蝉街商厦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处”两枚印章,并以此虚假公章对内发布公告、对外签订合同,严重扰乱了小区业主委员会和印章管理的正常秩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申请人应予以调查并立案,具体理由如下:一、不存在上述两个组织,第三人有伪造印章的行为。“蝉街商厦物业自治管理委员会”“温州市鹿城区蝉街商厦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处”,都属于未经业主代表大会设立的、不真实的、凭空捏造的“伪机构”,故其具有伪造的行为要件。二、伪造印章为了欺瞒业主,具有主观恶性。诸如“二次供水”改造等重大公共事务,并不是通过“蝉街商厦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发布公示,而是以一个虚假的组织“蝉街商厦物业自治管理委员会”发布。从法律层面分析,业主委员会属于群众自治的组织。该两个机构属于极易混淆的组织,一般业主并不清楚两者区别。当事人伪造了该印章,主要目的就是以虚假组织代替了业主委员会的职能,从而规避业主委员会的正常议事程序,达到架空业主委员会的权力,实现了个人凌驾组织的目的。三、多次使用两枚伪造的印章,具有危害后果。第三人与温州市公用工程公司签订的《蝉街商厦改造工程》(二次供水改为直接供水)合同,涉及到近300户业主,金额达20万的重大合同项目,相关违法当事人却使用了“温州市鹿城区蝉街商厦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处”这个虚假的内设机构,利用伪造的印章,签订了上述合同。从名称看,其为内设机构,当事人利用内设机构与温州市公用工程公司签署合同,没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具有签署合同的权利。如该份合同没有经业委会研究同意,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严重法律纷争,影响供水改造的民生工程,造成较为严重的危害后果。四、伪造印章系个人行为,而非业委会的集体行为。据了解,被申请人已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在谈话时,当事人可能具有业委会的某种身份和职务,被申请人应详细了解伪造这两枚印章,是个人行为还是集体行为。对于设立“蝉街商厦物业自治管理委员会”这样极易混淆的组织,业主委员会没必要多此一举。因此,申请人认为伪造的两枚印章系个人行为,并通过伪造的印章来冒用业委会行使权力,其侵犯了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权利和全体业主的正当权益,其伪造印章行为具有实际侵犯的被害人和法益。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对其行为应立案调查。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10月1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五马派出所报案,称其发现鹿城区蝉街商厦业主委员会主任余向星、蝉街商厦物业的李学治私自伪造了“蝉街商厦物业管理处”、“蝉街商厦物业自治管理委员会”的印章,其理由为蝉街商厦小区没有物业组织,故上述两印章所涉及的物业组织是虚假的。民警经调查了解,蝉街商厦物业管理处是经蝉街商厦业主大会投票通过成立的自治物业组织,主任为李学治,因日常管理需要,经蝉街商厦业主委员会同意,刻制了“温州市鹿城区蝉街商厦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处”专用章。后因规范要求,经业主委员会同意,该蝉街商厦物业管理处更名为蝉街商厦物业自治管理委员会,并将原印章作废,启用新的“蝉街商厦物业自治管理委员会”印章。故两印章均真实合法,完全不存在伪造或私刻印章的情况。民警将上述调查的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告知其报案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违法行为。据了解,申请人与余向星、李学治等人因蝉街商厦业主委员会相关事宜,长期存在矛盾纠纷,民警已告知申请人若对上述行为有意见或不满,可向业委会主管部门五马街道办事处或其他主管机关投诉、反映。同月17日,申请人再次来到五马派出所,要求民警出具不予调查处理书面材料。民警结合之前调查了解的情况,对蝉街商厦业主委员会主任余向星、蝉街商厦物业自治管理委员会主任李学治进行书面询问,两人均证实了之前民警调查了解所得的事实,并提交了蝉街商厦业主委员会备案材料、蝉街商厦业主群公告、蝉街商厦业主委员会群内同意刻制涉案印章的截屏资料等。据此,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报案所称行为不构成伪造印章等违法行为,故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公安机关依法不予调查处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向其出具案涉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明确告知其可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投诉,并已于当日直接送达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置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结果正确,请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14日,申请人前往鹿城公安分局五马派出所报案,称其发现蝉街商厦业主委员会主任余向星和蝉街商厦物业的李学治伪造印章。经调查,被申请人于同月19日出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温鹿公(五)不调告[2022]00041号),并于同日直接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被申请人提供的询问笔录、情况说明、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本案中,案涉不予调查处理的行为影响的是业主的共有利益,申请人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未过半数,也未能说明案涉不予调查处理行为直接侵害其有别于一般业主的利益,故其不具有本案的复议申请人主体资格。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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