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温鹿政复〔2022〕304号 申请人:叶xx。 被申请人: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勤奋路59号。 法定代表人:潘旭光,局长。 第三人:南xx。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7日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温鹿公(广)不罚决字[2022]00407号),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被推倒,不是摔倒,第三人也不是把申请人往外拉,而是推,申请人全程双手背在身后,没有反抗。申请人在做笔录时和办案民警说是被推倒,但民警写的是摔倒,在申请人的纠正下才改为推倒。且申请人作为被害人,办案民警态度恶劣。综上,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其他公安局重新立案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办案程序合法,定性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处罚幅度适当,请求依法予以维持。经被申请人调查,2022年10月2日8时多,鹿城区双乐住宅区乐组团小区车辆管理员林xx、潘xx发现停放在小区内的浙CS1C10汽车存在套牌情况并报警,交警带领协辅警出警至现场对该套牌车辆予以查扣。申请人系该套牌车车主,其到乐组团15幢楼下岗亭内,就套牌车辆被交警查扣一事与林xx、潘xx发生争执并有威胁的言语。后小区停车场主管人员陈xx赶到现场,就申请人威胁小区车辆管理员一事与申请人发生争执并对骂,被现场的交警及协辅警等人将双方拉开。后申请人与陈xx再次发生争执,申请人将双手背在身后,身体前靠向陈xx并称“你打我啊”,在场人员将双方拉开。申请人仍继续冲向陈xx,第三人等几名围观群众要将申请人拉到派出所处理,其中第三人用手抓着申请人的手臂,将对方往小区出口处拉的过程中,申请人摔倒在地并躺地不起。申请人控告第三人掰其右手臂并用力将其推倒在地致受伤,陈xx从背后用手掌拍打其后背,二人的行为已构成对其殴打。第三人、陈xx均否认有殴打申请人的行为,承认第三人有用手抓着申请人手臂将对方往小区出口处拉,在此过程中申请人摔倒在地。在场证人高xx、潘xx、季xx、林xx、王xx均证实案涉双方并无殴打行为,第三人有用手抓申请人手臂将对方往小区出口处拉,在此过程中申请人摔倒在地的情况,无法证实申请人所控告的第三人、陈xx对其的殴打行为。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包括交警现场执法仪视频)可证实上述案发过程及大致情况,但因距离、角度等客观因素,无法清楚显示案涉具体行为及细节,包括申请人所称的被第三人掰手臂推倒在地、被陈xx用手掌拍打后背等。申请人的伤势经鉴定未达到轻微伤标准。被申请人根据上述案件调查所得的证据,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第三人、陈xx有殴打申请人的违法事实,申请人指控第三人、陈xx对其殴打行为尚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能成立。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案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人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2日,申请人在鹿城区双乐住宅区乐组团15幢楼下,因其汽车被小区停车管理员报警称套牌并被交警扣押,与该管理员发生争吵。之后申请人与案外人陈xx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多人上前拉架将双方拉开,其中第三人用手抓着叶xx的手臂,欲将其往小区出口拉时,申请人摔倒在地。申请人于同日报警,被申请人于当日受案。在询问过程中,申请人称其被第三人殴打。后经鉴定,申请人的伤势程度未达到轻微伤标准。同年11月7日,被申请人认定第三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温鹿公(广)不罚决字[2022]00407号),并于次日直接送达第三人,于同月11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被申请人提供的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不予行政处罚审批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及邮件流转信息、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询问笔录、传唤证、违法嫌疑人到案情况记录表、第三人残疾证、调查取证通知书、小区监控视频录像、交警执法仪视频、行政检查笔录、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委托法医鉴定告知书、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伤势照片、身份资料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控告第三人对其实施了殴打行为,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第三人有殴打的行为,被申请人对第三人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本机关予以支持。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7日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温鹿公(广)不罚决字[2022]00407号)。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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