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温鹿政复〔2022〕308号 申请人:刘xx。 委托代理人:朱xx。 被申请人:温州市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广化街道龙瑞大厦A幢5-6楼。 法定代表人:邹海鹏,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8日作出的《关于“刘xx要求工龄认定申请”问题的回复》,于2022年12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1972年4月响应国家号召前往川渝地区,后被分配至七台河工作。1992年申请人向单位领导要求“停薪留职”回温州照顾家人。为了生计在温州市五马金属门窗厂打工,并缴纳基本养老金。2005年申请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工作人员称申请人在黑龙江的工龄和温州的工龄不能连接,工龄未满15年,申请人虽然不情愿但仍然补缴。2009年申请人前往七台河办理了退休手续。2012年,因大数据筛查发现申请人两地领取退休金,需清退一地,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清退黑龙江七台河退休金待遇。2019年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恢复知青时期的工龄,被申请人不予确认,让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直至今日申请人才知道行政复议是行政纠纷的一种重要救济措施,故向复议机关提出请求撤销关于“刘xx要求工龄认定申请”问题的回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回复属于对同一事项反复多次申请的处理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要求认定工龄申请报告》及委托书,要求对其1972年4月至1980年7月、1981年1月至1990年3月、1990年4月至2005年4月期间的工作年限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进行审核认定。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于同月28日作出案涉回复,告知其提出的要求确认1972年4月至1980年7月和1981年1月至1990年3月知青年限、工作年限为视同养老保险缴纳年限的申请已全部经过依法处理,被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而其提出的1990年4月至2000年5月为已认定的缴费年限(工龄),该段年限为实际缴纳的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1990年5月至2005年4月),并非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无需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回复系对申请人提出的要求确认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此前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9日向答复人提出认定申请,被申请人已经过处理)进行说明,并未增减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亦未产生实际影响。二、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回复依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经核查,申请人此前已就申请事项向被申请人提出认定申请,并经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复议审查。根据材料显示,2019年10月2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申请,要求确认其1972年4月至1990年4月知青年限、黑龙江企业工作年限视同养老缴费年限。2020年1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温州市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行政确认决定书》对申请人提出的视同缴费年限申请不予确认。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不予行政确认决定书,向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0年6月3日,鹿城区人民政府作出“温鹿政府(2020)4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确认决定书。综合上述情况,被申请人基于申请人此前已就同一事项申请确认,并已经过依法处理,而其本次提出的申请并无新的事实和理由,故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于2022年11月28日作出案涉回复,并已依法送达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05年4月办理退休手续后开始领取养老保险待遇。2019年10月2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视同缴费年限认定,2020年1月7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1972年4月至1990年4月的视同缴费年限申请不予确认,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上述不予行政确认认定,于同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审理于同年6月3日作出温鹿政复〔2020〕4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上述不予行政确认决定书。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就该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2年11月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请,再次要求被申请人对其1972年4月至1980年7月、1981年1月至1990年3月、1990年4月至2005年4月期间的工龄年限视同缴费养老年限进行审核认定,但未提交新证据。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8日作出《关于“刘xx要求工龄认定申请”问题的回复》,告知申请人其上述确认1972年4月至1980年7月和1981年1月至1990年3月知青年限、工作年限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申请已全部经过依法处理,故不再重复处理。1990年4月至2005年5月为申请人实际缴纳的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1990年5月至2005年4月),并非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无需确认。 以上事实,由被申请人提供的要求认定工龄申请报告、委托书、浙江省一人同时领取多份养老金预警明细(跨省)、多重领取基本养老金清理确认单、不予行政确认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历年参保证明、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关于“刘xx要求工龄认定申请”问题的回复、送达回证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本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申请中涉及的1972年4月至1980年7月和1981年1月至1990年4月,被申请人已在2020年1月7日作出的《视同缴费年限申请不予确认书》作出处理,申请人在本机关对该《视同缴费年限申请不予确认书》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后未再起诉;1990年5月至2005年4月为实际缴费年限,申请人亦于2005年5月开始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本案中,申请人就上述年限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请,且未提交新证据,被申请人对其作出案涉回复,告知其不再重复处理,案涉答复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回复第5点:“你在《要求认定工龄申请报告》中提出的1990年4月至2000年5月为已认定的缴费年限(工龄)”为笔误,应为“你在《要求认定工龄申请报告》中提出的1990年4月至2005年4月为已认定的缴费年限(工龄)”,本机关依法予以指正。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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