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鹿政复〔2022〕32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鹿政复〔2022〕328号

代表人:李xx。

申请人:施xx。

申请人:卢xx。

申请人:李xx。

委托代理人:李xx。

申请人:李xx。

法定代理人:卢xx。

申请人:李xx。

法定代理人:卢xx。

申请人:项xx。

申请人:李xx。

申请人:李xx。

法定代理人:李xx。

被申请人: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双屿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温金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戴雄飞,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芳芳、金纯纯。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答复,于2022年12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原先祖业留有依法取得的宅基地面积33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540.59平方米,地号位于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白楼村一弄九号,后于2017年被逼征收灭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第五款、第62条及其实施条例第36条等相关规定。二、根据《浙江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国发〔2004〕28号)《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35条、第364条之规定及相关宅基地申请条件,申请人均符合国务院政策及国家法律对申请宅基地的规定。综上,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信访答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2022年7月9日,申请人因双屿街道白楼1弄9号房屋因旧村改造灭失,要求予以返还原物,提出信访。被申请人根据其信访内容对涉案房屋拆除的原因作出解释和说明,同时告知申请人该争议应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32条的规定不予受理。上述信访处理意见未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产生实质影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复议范围。其次,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35、36条规定,申请人对答辩人的信访处理意见不服,应申请复查,而非提起行政复议。二、申请人已过复议申请期限。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9日作出信访答复,申请人在明知其答复内容的情况下,于2022年12月提起行政复议,显然申请人已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60天期限,应依法予以驳回申请。三、申请人复议请求不合理。申请人撤销申请宅基地的答复,但申请人并未向答辩人提出申请宅基地事项。其次,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审查、审核、审批宅基地的法定职责,从其提供的证据中可知,申请人并未向被申请人提出过书面要求履职申请。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并不享有宅基地审核批准的法定职责。最后,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和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法律,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复议范围。四、被申请人依据协议拆除房屋,且予以补偿安置,申请人无权要求返还原物。申请人房屋位于双屿街道白楼1弄9号,2017年7月31日,申请人李xx与被申请人签订《温州市鹿城区房屋征收(征地房屋补偿)住宅用房产权调换协议书》,就涉案房屋拆除及补偿事宜,双方自愿达成本协议,根据协议书第五条规定,申请人将涉案房屋腾空完毕后交被申请人验收后拆除。根据该协议内容,申请人获得在营楼桥村面积为194.83平方米的期房安置房及相关补偿金,无权要求返还原物,申请人如对协议补偿内容有异议,应就该协议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综上,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9日,申请人李xx向被申请人信访称,“合家九口人住鹿城区双屿街道白楼村一弄九号。祖业依法取得的宅基地面积330平方米。于2017年旧村改造‘整改征收’灭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35条、(权利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被申请人对此作出信访答复,告知其签订《住宅用房产权调换协议书》及履行协议等有关情况,并告知其不予受理。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供的信访答复截图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案涉信访答复,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应当予以受理的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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