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鹿政复〔2023〕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温鹿政复〔2023〕8号

申请人:周xx。

被申请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小南路155号农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松平,局长。

第三人:温州市xx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xx。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30日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于2023年1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回复不予认可。一、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1日在全国12315平台实名举报第三人销售的产品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并提供说明及相关材料。申请人提供的相应材料能证明案涉产品为申请人本人购买,被申请人的回复缺少事实依据。被申请人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商家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属于典型行政不作为。被申请人答复“根据商家提供的相关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均为合格”,但申请人未看到相关资料,申请人对该检测报告不予认可。二、被申请人不立案的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嫌虚假宣传欺诈对的产品无法退货退款,故案涉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综上,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不予立案答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调查核实并答复。

被申请人称:一、经查询,申请人自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截至目前共举报2549次,申请人在被申请人辖区内近半年连续举报10次,举报所涉及的物品均是其通过网购方式购买的金额较低的物品,且重复购买,综合上述情况可以推断申请人购买涉案产品非处于为生活消费需要。二、本案事实清楚,处理决定正确。2022年11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对第三人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产品违法行为的举报。同月21日,被申请人根据举报材料,依法对第三人的经营地址进行实地核查:1.关于申请人举报所涉及的“硅油纸”双标签问题,经核查为第三人前期发现原标签印刷内容存在错误并及时予以整改,原标签被覆盖的内容以整改标签的为准,原标签尚未被覆盖的内容与整改的标签的内容不存在矛盾,不会产生误导;2.根据第三人提供的相关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均为合格。第三人已向被申请人提供该款“硅油纸”的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委托商的营业执照等相关凭证。鉴于现场未发现违法行为,缺乏相关证据初步证明第三人存在违法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则》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立案条件,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三、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第三人进行的举报,被申请人2022年11月24日对该举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同月30日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处理举报程序合法。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第三人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2年11月1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称其在天猫网络平台上购买的由第三人销售的厨房用品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被申请人于同日收到该举报。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对第三人展开调查,后于同月24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同月30日在全国12315平台答复申请人称:“告知内容:不立案,不立案原因:……经核查,你购买产品的行为异常,并非出于为生活消费需要。1.关于产品外包装双标签问题,为商家前期发现原标签印刷内容存在错误并及时予以整改,以后加贴的标签为准;2.该产品检测报告中(检验依据GB4806.8-2016)感官检测项中的结果为符合;3.根据商家提供的相关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均为合格。现场未发现违法行为,本局决定,不予立案。”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供的投诉举报函、天猫网店经营者工商资质截图、订单截图、实物照片,被申请人提供的不予立案审批表、现场笔录、询问(调查)笔录、授权委托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厂家营业执照、购货单据、现场照片、产品上架销售情况、产品标签照片、第三人营业执照、检测报告、举报单、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回复举报人内容截图、申请人举报信息截图、执法证件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经调查后未发现第三人存在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产品的行为,无初步认定的违法事实,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立案条件。案涉不予立案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30日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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