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1/2023-43412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3-04-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近日,我区出台了《温州市鹿城区促进律师行业发展实施办法》,为便于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现将文件解读如下(内容供参考): 一、出台背景 为促进律师行业良性健康发展,做大做强律师事务所,建立与现代法律服务业发展相适应、契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需要的律师人才队伍,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出台《温州市鹿城区促进律师行业发展实施办法》。 二、主要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3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14号)和《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律师行业实施“名所名品名律师”培育工程的意见》(浙司〔2016〕45号)等文件。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分为总体要求、发展目标、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推进律师行业稳步发展、持续优化律师执业环境、附则六部分内容。 四、政策举措 (一)鼓励引进品牌律师事务所。对律师事务所迁入总部、设立分所予以奖励。 (二)鼓励律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对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予以经营性奖励、荣誉性奖励、实现产业集聚效应奖励。 (三)加大律师人才培养和储备力度。对实习律师、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律师、晋升为一级律师、二级律师的律师、获评专业领域带头人的律师、获评国省级优秀律师荣誉称号的律师予以奖励;遴选社会律师到政府部门脱产挂职锻炼;对引进执业律师、一级、二级(或博士、硕士学位)律师、专业领域带头人、国省级优秀律师的律师事务所予以奖励;明确律师子女就学、享受人才政策相关规定。 (四)深化律师行业队伍建设。加强律师管理工作、加强律师行业党建工作、强化公职律师队伍建设、推进法律顾问队伍建设。 (五)推进律师行业专业化发展。对执业律师具有专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予以奖励;对被确定为国家级、省级优秀法律服务产品的律师事务所予以奖励;对律师发表专业论文、出版法律专著予以奖励。 五、适用对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为注册、纳税在鹿城区内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执业于鹿城区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 六、注意事项 (一)本办法中的奖励按最优政策执行,不重复奖励。律师事务所获经营性奖励不超过该所上一年度的区级地方综合贡献度,其余奖补事项不受上一年度的区级地方综合贡献度限制。 (二)对有骗取、截留、挪用、挤占等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行为,以及受到行业处分或行政处罚的,实行“一票否决”,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申请列入失信“黑名单”,不得享受上述奖励。 七、新旧政策差异 修订内容主要为新增获得市级优秀律师事务所荣誉称号奖励、晋升二级律师奖励、律师事务所引进执业律师补助等内容,调整优秀律师荣誉称号奖励、国省级优秀律师引入奖励、律师子女就学、区级总量控制等内容。 八、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温州市鹿城区司法局,解读人:周密(党组成员、副局长),联系电话:0577-88800712。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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