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山福信伍石材加工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02MA2CB5HJ94 经营者:陈信伍 生产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山福镇沈岙村门岙地方 我局于2023年3月6日对你场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以下事实: 你场石材加工项目位于温州市鹿城区山福镇沈岙村门岙地方,生产过程中会产生花岗岩切割边料,属工业固体废物。直至我局2023年3月2日到现场检查,你场擅自将工业固体废物倾倒、堆放在厂区外近8个月,占地面积约50平方米。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一、你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场的基本信息; 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勘察平面图各1份,证明你场正在从事花岗岩石板切割,会产生花岗岩切割边料固体废物,你场擅自将这些固体废物倾倒、堆放在厂区外,占地面积约50平方米; 三、现场照片8张,证明你场石材加工项目生产以及厂区外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的情况; 四、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场承认自2022年7月初擅自将工业固体废物倾倒、堆放在加工场场地东北侧瓯江岸坡上(厂区外),堆放面积约50平方米的事实,; 五、花岗岩切割边料处置费用说明1份,处置费收据2份,证明你场处置固体废物的费用为2800元; 六、执法证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身份和资格。 你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2023年4月21日,我局向你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鹿罚告〔2023〕11号),并告知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和期限。在规定期限内,你场进行书面陈述申辩。经我局复核后认为,本案罚款金额已是法定最低罚款数额,陈述申辩理由不足以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场立即改正擅自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元)。 你场必须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擅自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如你场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 限你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代理银行和账号(转账的凭通知书去代理银行柜面转账或网银转账,转账时需备注通知书缴款单号,或转账后及时去代理银行柜面补录信息。缴款成功后可登录支付宝或浙江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打印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由代收银行直接收缴。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各代理银行柜面支付账户信息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5日 附件 各代理银行柜面支付账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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