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1/2023-44142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3-05-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近日,我区出台了《温州市鹿城区征收改造范围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办法》,为便于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工作,保障被征迁对象合法权益,改进认定工作流程,提高认定工作效率,特出台本办法。 二、主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温州市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试行)》等规定。 三、适用范围 (一)鹿城区新启动征收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未经登记建筑; (二)本《办法》发布前,鹿城区已启动征收改造项目范围内尚未作出认定的未经登记建筑。 四、认定程序 认定程序主要分为基础调查、认定公示和异议处置三个步骤。 (一)基础调查。由征收实施单位发布房屋调查登记公告并逐户开展未经登记建筑情况调查。 (二)认定公示。征收实施单位汇总调查情况,提出未经登记建筑初步认定意见报区认定办,区认定办以区政府名义出具认定意见,交由征收实施单位进行公示,不再另行送达,后续相关补偿信息按照公示结果确定。 (三)异议处置。未经登记建筑权利人对公示的认定意见提出异议,由征收实施单位汇总复查后报区认定办,区认定办以区政府名义进行核查,情况复杂的采取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方式核查,核查结果交由征收实施单位进行公示。 五、认定标准 (一)视为合法情形。位于旧城区内1984年1月5日《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前已建成并延续至今的、位于旧城区外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已建成并延续至今的未经登记建筑,认定为可视为合法建筑。 未经登记建筑经查证核实属因历史原因建房手续不完整的六类情形之一,且现状对应部位实测面积未超出相关手续记载体量的部分,认定为可视为合法建筑。 (二)建筑用途认定。原则上按照初始用途确定,初始用途原则上根据查证核实的历史资料所记载的情况确定,缺乏历史资料记载的根据建筑结构、规格、面积、历年基础地形图标注结合现状使用状况等综合分析确定。 六、其他特殊规定 低于相对标高的地下层或地下室(含已围护的架空层)、非常规结构未经登记建筑(简易房、棚房)等,按建造成本予以货币补偿。对建新未拆旧的仅能有一处予以补偿安置。对在既有建筑范围内局部改动方式(如增设阁楼、插层、封闭阳台等)增加的面积等不予补偿。 七、新旧政策差异 进一步明确了鹿城区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工作的认定主体、认定内容,同时结合历年来认定工作存在的问题,对认定程序、认定标准进行了优化调整。 八、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温州市鹿城区城乡改造和编研中心,解读人:卢力行(总工程师),解读科室:认定复查科,联系电话:0577-59397361。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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