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3年第LT004期、第LT005期)涉及我区多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本期处置完毕的8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温州市鹿城区广化夏洪星蔬菜店销售的菠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广化夏洪星蔬菜店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菠菜,购进日期为2023年02月20日,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腐霉利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广化夏洪星蔬菜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经营小食杂店但未按规定进行登记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变更住所但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进购食用农产品未记录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04月21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罚〔2023〕224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经营场所使用面积约40平方米,属小食杂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执行。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20元;3.罚款3200元。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取得登记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限期补办;2.罚款2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给予警告。 二、温州市鹿城区松台潘新程水果店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松台潘新程水果店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香蕉,购进日期为2023年02月21日,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吡虫啉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松台潘新程水果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04月21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罚〔2023〕225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处罚款3000元,上缴财政。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三、温州市鹿城区水心戴毛荣蔬菜店销售的螺丝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水心戴毛荣蔬菜店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螺丝椒,购进日期为2023年02月15日,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水心戴毛荣蔬菜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04月20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字〔2023〕219号”的行政处罚决定:鉴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为15.75平方米,归为小食杂店。调查中当事人配合调查,且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处罚款3000元,上缴财政。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四、温州市鹿城区水心梁胖子蔬菜店销售的螺丝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水心梁胖子蔬菜店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螺丝椒,购进日期为2023年02月16日,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水心梁胖子蔬菜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04月20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字〔2023〕220号”的行政处罚决定:鉴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为20平方米,归为小食杂店。调查中当事人配合调查,且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处罚款3000元,上缴财政。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五、新屿农贸市场钟开明销售的螺丝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屿农贸市场钟开明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螺丝椒,购进日期为2023年02月22日,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新屿农贸市场钟开明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04月24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字【2023】219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结合我局常见违法行为自由裁量基准,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20元;3、处以罚款3000元,上缴财政。 六、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张汝城水果店销售的桑葚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张汝城水果店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桑葚,购进日期为2023年03月28日,经温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检验,发现其中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张汝城水果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04月28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字(2023)251号”的行政处罚决定:鉴于当事人店铺面积小于50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2元,共计罚没款3012元,上缴财政。 七、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吴丽君水果店销售的桑葚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吴丽君水果店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桑葚,购进日期为2023年3月28日,经温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检验,发现其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吴丽君水果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04月28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字(2023)256号”的行政处罚决定:鉴于当事人店铺面积小于50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60元,共计罚没款3060元,上缴财政。 八、温州市鹿城区马庆良蔬菜店销售的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马庆良蔬菜店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山药,购进日期为2023年2月13日,经温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检验,发现其中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马庆良蔬菜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04月20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罚〔2023〕221号”的行政处罚决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货值较小,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3000元,上缴财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以上合计罚款3000元,上缴财政。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5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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