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环鹿罚〔2023〕9号


温州市利达鞋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红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MA2CPWD75U

生产地址:温州市鹿城区丰门街道中国鞋都产业园区三期尚勤路2号

我局于2023年3月9日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以下事实:

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22年12月在温州市鹿城区丰门街道中国鞋都产业园区三期尚勤路2号开工建设制鞋业项目(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32、制鞋业195*”中报告表环评类别),2023年2月建成,3月投入生产,总投资额363.44万元,主要生产设备有手动硫化机12组、自动硫化机5组,开炼机2台、密炼机1台、发泡机3台、PU流水线1条、圆盘注塑机4台、刷胶流水线3条、滴塑烤箱4台、橡胶拉毛机5台、修边机18台、喷漆流水线3条等。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一、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信息;

二、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委托被委托人协助我局进行环境执法调查;

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勘察平面图各1份,证明你公司制鞋业项目已建成投产,主要生产设备有手动硫化机12组、自动硫化机5组,开炼机2台、密炼机1台、发泡机3台、PU流水线1条、圆盘注塑机4台、刷胶流水线3条、滴塑烤箱4台、橡胶拉毛机5台、修边机18台、喷漆流水线3条等,现场未能出示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四、现场照片11张,证明你公司制鞋业项目的生产规模,现场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中使用硫化剂,主要生产原料为橡胶、聚氨酯颗粒;

五、你公司提供的《厂房出租合同》、建设项目投资清单以及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确认单各1份,证明你公司制鞋业项目的总投资额为363.44万元;

六、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确认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承认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22年12月开工建设制鞋业项目,2023年2月建成,3月投入生产;

七、执法证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2023年4月17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鹿罚告〔2023〕9号),并告知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和期限。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听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恢复原状,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陆万叁仟陆佰零贰元(63602元)

你公司必须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位于温州市鹿城区丰门街道中国鞋都产业园区三期尚勤路2号的制鞋业项目,并恢复至原有状态。

限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代理银行和账号(转账的凭通知书去代理银行柜面转账或网银转账,转账时需备注通知书缴款单号,或转账后及时去代理银行柜面补录信息。缴款成功后可登录支付宝或浙江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打印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由代收银行直接收缴。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各代理银行柜面支付账户信息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5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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