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鹿政复〔2023〕5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鹿政复〔2023〕54号

申请人:赵xx。

被申请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小南路155号农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松平,局长。

第三人:温州市鹿城区xxxxxxx网店。

经营者:诸xx。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0日作出的不立案决定,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23年4月26日,本机关依法组成听证组,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2月20日,申请人通过淘宝平台“美星电子变压器”店购买了一款电源适配器,到货后发现产品为没有生产厂家信息的三无产品,且没有国家强制认证的3C信息,属于不合格产品。第三人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同月23日,申请人于全国12315平台举报第三人违法售卖没有3C认证产品。被申请人于同年3月10日告知不立案。在商家明显违法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不立案不依法办事,是包庇纵容失职渎职行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的不立案决定,要求被申请人依法立案查处,并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的答复内容程序合法。2023年2月2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并于同年3月1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接到案涉举报内容后,于2023年3月10日对第三人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申请人举报图片所示同款电源适配器产品。第三人表示申请人下单链接对应的商品是“宇源”牌电源适配器,可以提供“宇源”牌适配器的外包装(附产品标签信息)、合格证、进货清单、供货商营业执照、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强制性认证证书等相关材料。否认申请人举报图片是其所售出的产品。同时针对第三人商品详情页与实际销售产品图片不一致的行为,第三人立即将链接产品下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属于轻微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三条与《关于全面推进涉企柔性执法打造遗留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第二点第(三)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第三人开具行政告诫书。申请人提出的违法线索不成立,故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三、申请人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申请人自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共投诉100次,举报171次,并非因消费需要购买商品。申请人的购买行为不符合正常消费者的交易习惯。申请人为职业举报人,购买行为不以消费为目的,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之规定。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立案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第三人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23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其在淘宝购买的由第三人销售的电源适配器为三无产品,没有国家强制认证3C信息等问题。同年3月10日,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举报材料对第三人进行现场调查。针对第三人商品详情页与实际销售产品图片不一致的链接产品予以下架整改。同日,被申请人向第三人出具行政告诫书,直接送达第三人。同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在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立案,告知内容为“……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10日依法对被举报人开展调查,现场未发现举报人在举报件中提到的违法产品,无法立案……”。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供的订单截图、淘宝网物流详情截图、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被申请人提供的不予立案审批表、现场笔录、检查照片、询问笔录、第三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生产厂家营业执照、送货单、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及附录、整改截图、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产品照片、全国12315平台申请人举报情况截图、执法证件、全国12315平台申请人举报情况截图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经被申请人现场调查核实,不能成立,被申请人遂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本机关予以支持。案涉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0日作出的不予立案的举报件答复。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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