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鹿政复〔2023〕57号 申请人:周xx。 被申请人: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南汇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勤双龙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陈祥武,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日作出的《信访法制教育书》,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前往北京到国家信访局上访,其上访行为合规合法,不存在违法上访情形。同时并未违反《法制教育书》第四段的相关规定。案涉教育书上所盖公章是后补上去的,并未有见证人和教育人签名,系违法行政行为,同时违反了《信访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条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教育书属于行政处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发出的案涉《信访法制教育书》,同时删除执法记录仪视频。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依法应不予受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信访法治教育,宣读《信访法制教育书》,是信访法制教育,不是行政强制,不是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信访法制教育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依法应不予受理。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信访法制教育,宣读《信访法制教育书》,合法、合理。2023年3月1日,申请人去北京到国家信访局越级上访。次日,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20条、第47条等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信访法制教育,宣读《信访法制教育书》。《信访法制教育书》的内容来源《信访工作条例》以及《浙江省信访工作条例》的部分规定,用于信访法制教育。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信访法制教育,宣读《信访法制教育书》是完全合法、合理的。申请人主张违法,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能成立。综上,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宣读《信访法制教育书》,被申请人拒绝签字,宣读过程同步录音录像。申请人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被申请人提供的《信访法制教育书》、信访法制教育视频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案涉《信访法制教育书》系对申请人进行信访活动教育的告知行为,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故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应当予以受理的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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