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鹿政复〔2023〕59号 申请人:魏xx。 委托代理人:戴增收、李政,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分局,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勤奋路59号。 法定代表人:潘旭光,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1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温鹿公(黄)行罚决字〔2023〕00132号),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申请人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机关提交了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缺乏证据证明。(一)下注方式认定事实错误。在世界杯期间,申请人通过微信向毛xx的配偶即林xx代为向赌博网站下注。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认定申请人向林xx下注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二)参赌金额缺乏证据证明,行政处罚认定事实不清。本案不存在投注金额、输赢记录或者结算记录等证据,无法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投注、输赢金额。被申请人仅以申请人与毛xx的微信聊天记录认定投注、输赢金额,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一)《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因林xx被传唤至黄龙派出所,申请人陪同毛xx共同前往。后申请人被告知需要进行谈话,期间,不存在使用传唤证传唤或者口头传唤,这与被申请人认定电话传唤的事实不符。此外,被申请人也未依法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申请人,并通知家属,严重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第四款规定。(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规定,在没有收到文书或者被告知的情况下,申请人被采集了指纹、声纹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了违法人身检查。本案不属于“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案件,不可以进行当场检查,更不属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三条之规定。(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应当遵守的法律文书送达规定。被申请人没有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剥夺了申请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综上,本案认定事实错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申请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温鹿公(黄)行罚决字〔2023〕00132号)。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11月29日至同年12月9日期间,申请人通过和毛xx的微信向毛xx的配偶林xx下注,押注足球世界杯比赛的方式进行赌博。2023年1月16日22时许,申请人被传唤到案。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毛xx的陈述,犯罪嫌疑人林xx的供述,检查笔录,涉案手机的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电子提取笔录,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赌博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办案程序合法,定性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处罚幅度适当,理由如下:一、被申请人在侦办林xx涉嫌赌博罪刑事案件中,发现林xx通过注册赌球网站获得赌球球盘,自己押注并接受妻子毛xx等人押注卡塔尔足球世界杯比赛的方式进行赌博。经查明,2022年11月28日至同年12月9日期间,毛xx根据林xx提供的世界杯足球比赛各种赔率,通过微信将其下注的内容和金额发给林xx,由林xx向其注册的赌博网站进行押注,双方再根据比赛结果,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结算投注赌博的输赢金额。其中,毛xx向林xx投注赌球的金额共计11540元人民币,赢了1101元,输了3376元,申请人通过微信从毛xx处获得林xx提供的世界杯足球比赛各种赔率,将其下注的内容和金额通过微信发给毛xx,再由毛xx转发给林xx向赌博网站进行押注。根据比赛结果,林xx与毛xx、毛xx与申请人分别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结算赌博的输赢金额。其中,申请人通过毛xx向林xx投注赌球的金额共计4470元人民币,赢了1209元,输了1115元。申请人、毛xx对上述参与赌球的违法事实均予承认,对二人手机中涉及押注赌球的微信聊天记录、输赢额结算的转账记录等予以确认,并有犯罪嫌疑人林xx的供述予以佐证。被申请人根据上述案件调查所得的事实及证据,认定申请人、毛xx的行为己构成赌博。依据《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毛xx押注赌博的赌资共计11540元,属情节严重。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毛xx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二、本案办案程序合法。(一)因申请人、毛xx涉嫌赌博,被申请人己出具《传唤证》对两名违法嫌疑人予以书面传唤,并己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两名被传唤人均拒绝提供家属的联系方式。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毛xx签名捺印的《询问笔录》、《传唤证》、《违法嫌疑人到案情况记录表》予以证实。(二)本案中,被申请人对依法传唤的违法嫌疑人申请人、毛xx采集肖像、指纹、血液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符合法律规定。上述采集行为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或《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等所规定的人身检查。因申请人、毛xx的手机内存有涉案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违法证据,故被申请人依法对二人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手机依法进行检查并予以证据保全。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毛xx签名捺印的《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等予以证实。(三)被申请人对违法行为人申请人、毛xx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己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被告知人申请人、毛xx均无异议和申辩,己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注明并签名、捺指印予以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毛xx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己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两名被处罚人在各自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捺指印予以确认。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对申请人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温鹿公(黄)行罚决字〔2023〕00132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办案程序合法,定性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处罚幅度适当,请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11月29日至同年12月9日期间,申请人通过和毛xx的微信向毛xx的配偶林xx下注,押注足球世界杯比赛的方式进行赌博。申请人的投注金额共计4470元人民币,赢了1209元,输了1115元。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16日受案。同日,申请人被传唤到案。同月17日,被申请人以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形式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幅度及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人未提出陈述或申辩。被申请人于同日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温鹿公(黄)行罚决字〔2023〕00132号),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并于当日直接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供的政务服务网信息公开截图、委托书及律师证,被申请人提供的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传唤证、违法嫌疑人到案情况记录表、缴款凭证、询问笔录、行政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刑事提取笔录、违法嫌疑人及见证人身份资料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通过微信向他人押注足球世界杯比赛的方式进行赌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其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本机关依法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1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温鹿公(黄)行罚决字〔2023〕00132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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