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鹿政复〔2023〕6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鹿政复〔2023〕62号

申请人:温州市鹿城区xx街道xxx小区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韩x。

被申请人: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南汇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双龙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陈祥武,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0日作出答复,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成立后有五位委员:韩x、卢xx、陈xx、汪xx、金xx。陈xx因产权变更,退出了业委会,业委会未能成功增补到委员。2023年1月2日,委员卢xx与汪xx提交了书面辞职书,剩下的委员不足半数,无法正常运转业委会。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根据《xxx议事规则》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二分之一的,自不足之日起两个月内,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在申请人负责人韩x请示南汇街道xx社区意见时,xx社区何xx主任要求要以业主个人名义征集20%业主签名,由被申请人协助成立换届小组,由换届小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在韩x发起签名行动时,xx社区于2023年2月16日在xxx小区发布同年3月5日召开业主大会通知,要对是否选聘浙江xxx物业公司进驻进行表决,会议时间为9点到15点。大会进行到中途时,xx社区又当场宣布会议暂停,又以申请人的名义发布同年3月9日13点到22点重新召开会议,之后投票箱被xx社区在无封条、无业主证人情况下抱走。同年3月9日,会议重新开始,工作人员拒绝部分3月5日已投过票的业主重复投票,但却允许了3月5日投了反对票的部分业主进行重新投票。其中x幢xxx和xxx业主章贤义于3月5日投的是反对票,3月9日则投了同意票。原定晚22点结束的会议,到了晚上9点,xx社区即收走了投票箱,撤走了所有人员。导致部分业主没投上票。22点,韩x前去社区欲参观开箱唱票监票。但xx社区主任何xx称,不准参观,如有质疑会议,需要三分之二的业主联名签名,才可以调取监控查看唱票监票情况。3月10日,申请人向浙里办投诉xx社区作假非法召集业主大会,被申请人答复xx社区并未作假。申请人认为,根据《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换届小组产生至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期间,业主委员会不得就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共同管理事项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因此,xx社区在xxx业委会换届期间以申请人名义召集的业主大会是非法的,其结果也是非法的,其组织过程中错误百出,也是不规范的。因此,xx社区将非法的业主大会结果进行公告,给xxx业主造成了认识混乱的后果。被申请人未了解情况,简单认为申请人反映的情况不属实,罔顾事实作出xx社区不存在非法情况的认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未就业主委员会的行政复议申请资格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基于法理,应当认可业主委员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因此,申请人不需要《议事规则》或业主大会另行授权。综上,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0日作出的答复,并责令其重新答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所作案涉答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一)被申请人不具有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法定职责,相关指导与协调行为并不对申请人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5条、《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4条以及《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5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被申请人作为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因此,被申请人不具有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法定职责,相关指导与协调行为并不对申请人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二)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纠正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xx社区居民委员会违法行为,废除业主大会决定结果,不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首先,被申请人不具有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仅为指导申请人业主大会选举,并无撤销或作废业主大会决定结果的法定职责。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的规定,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被申请人依法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被申请人并无纠正社区居民委员会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二、申请人直接申请复议不符合法律规定。如申请人所述,申请人业委会共5位成员,已经有3位成员退出,目前尚未增补到委员。即申请人业委会委员人数已不到规定要求的二分之一。截至目前,xxx小区亦尚未成立换届小组。现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既未经业委会决议,也未经业主大会表决程序,不符合《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三、xxx业主大会本次表决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事先已经由xx社区居民委员会与业主代表、业委会人员沟通,并在小区内张贴公告,拉横幅,提前15日通知会议时间。2023年3月5日业主大会会议中止后,也已经通知投票延期至2023年3月9日,期间不存在故意让业主重复投票的情形,投票表决结果形成xxx小区业主大会会议决议,并公告会议决定,符合xxx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之规定。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10日,申请人负责人韩x以“南汇街道xx社区业主大会作假”为标题投诉该社区违法召集业主大会投票等问题(事项编号WX20230310AB1YZ68N)。被申请人于同月20日答复称其反映的情况不属实。在行政复议期间,经本机关释明,申请人未提交经业主大会决定或授权申请行政复议的相关证据材料。《xxx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本机关依法调取的《xxx小区管理规约》亦未授权申请人申请复议权利。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供的投诉答复截图、备案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被申请人提供的xxx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本机关依法制作的行政复议释明举证通知书及送达材料,本机关依法调取的xxx小区管理规约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同权益的需要,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申请复议已取得业主大会授权,不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6日



【返回顶部】【打印本稿】【我要订阅】【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