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鹿政复〔2023〕6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鹿政复〔2023〕65号

申请人:周xx。

被申请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小南路155号农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松平,局长。

第三人:温州xx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xx。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6日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23年4月27日,本机关依法组成听证组,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2年12月3日,申请人通过天猫平台向第三人购买“冰格”一份,同月7日签收后发现问题,于2023年1月26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第三人进行实名举报。同年2月6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案涉回复不予认可。申请人在12315平台举报第三人违法行为附上了营业执照、店铺详情、产品照片等相关图片,并对第三人违法行为进行逐一列举说明,通过申请人提供的产品及包装图片证实第三人销售的是无任何标签文字的产品,属于典型三无产品。被申请人称第三人公司系托管性质,未在注册地经营,其实际经营地址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xxxx中心x-xxxx,对举报不具备处理权限。申请人认为第三人没有办理注销手续,也未变更注册地址。其营业执照由被申请人审核核发,被申请人对第三人具有执法权。被申请人建议申请人向江苏省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属于推卸责任,典型不作为。被申请人发现第三人不在注册地经营的违法事实,知道第三人实际经营地,并能够联系到第三人的同时,没有责令第三人进行营业执照地址变更,也没有将第三人列入经营异常。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审查监督的法定责任。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属于形式回复,未充分、全面履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令及总局第20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属于典型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综上,被申请人不立案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嫌虚假宣传欺诈的产品无法退货退款,申请人依法申请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的答复内容程序合法。2023年1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经核查后,于同年2月6日决定不立案。同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将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接到案涉举报内容后,于2023年2月1日对第三人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该公司在登记地址开展经营活动。第三人系网络交易平台天猫商城经营者,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之规定,申请人举报的违法行为应由第三人实际经营地即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的市场监管部门管辖。故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依法一并告知了申请人向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的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第三人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26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其在天猫平台上购买的由第三人销售的“冰格”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等问题。同年2月1日,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举报材料对第三人展开调查。同月6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同日在12315平台答复申请人称:“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周xx您好,经查,被举报人温州xxxxxx有限公司系托管性质,未在注册地经营,其实际经营地址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xxxx中心x-xxxx。因该公司实际经营地址不在我局管辖区内,我局管辖困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举报由被举报人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我局对本次所涉举报不具备处理权限,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请您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

另查明:天猫平台经营者为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该公司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xxx路xxx号x幢x层xxx室。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供的订单截图、快递面单、天猫网店经营者相关资质信息、产品照片、消费者投诉举报书、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被申请人提供的不予立案审批表、现场笔录及照片、第三人企业信息、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情况说明书、情况说明、(天猫)联网备案信息、(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ICP备案信息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全国12315平台申请人举报情况截图、执法证件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三)属于本部门管辖。”本案中,被申请人并非第三人实际经营地或天猫平台经营者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案不具备管辖权,被申请人答复不予立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6日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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