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鹿政复〔2023〕6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鹿政复〔2023〕69号

申请人:陈xx。

被申请人: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勤奋路59号。

法定代表人:潘旭光,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6日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温鹿公(广)不调告〔2023〕00004号),于2023年3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2月14日上午10点左右,申请人在北京信访局出来右拐的公共厕所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广化街道办事处雇佣的人员绑架强制拉到面包车里,期间肋骨被撞伤,衣服被撕破,申请人的手机和身份证也被抢走。截访人员在车上恐吓申请人。违法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故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报案,被申请人作出案涉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故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温鹿公(广)不调告〔2023〕00004号),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本案中,申请人以其在信访过程中被属地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为由,要求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予以立案查处,但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实施的行为,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信访劝返职务过程中的行为,依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对<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的规定,不属于违法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被申请人依法不予调查处理,应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投诉。据此,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合法正确,且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报案事项不具有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有无作出处理以及作出的告知均不会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解释,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信访劝访行为实属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相关行为,依据上述规定、解释,不属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由此引发的相关纠纷、事项,亦不属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综上,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立案查处的行为,依法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办案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结果正确,且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据此,请依法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报案书,申请人称其在北京信访被广化街道工作人员拦截。被申请人调查后认为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实施的行为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信访劝返职务过程中的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不属于其管辖范围,于同月16日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温鹿公(广)不调告〔2023〕00004号),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

以上事实,由被申请人提供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报案书、照片、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陈进国暴力截访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该法第六条规定了行政复议申请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该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本案中,申请人以其在信访过程中被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拦截、遣送、限制人身自由为由,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予以立案查处,但街道办事处人员作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信访劝返职务过程中的行为,依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256号)的相关规定,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履职申请不具有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有无作出处理以及作出告知的行为均不会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应当驳回该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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