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鹿政复〔2023〕9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鹿政复〔2023〕92号

申请人:马xx。

被申请人: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勤奋路59号。

法定代表人:潘旭光,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9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温鹿公(仰)行罚决字〔2023〕00723号),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在鹿城区仰义街道xxx街xx养生会所以398元至558元不等的价格提供按摩、手淫的方式对张x、郑x、党xx等人进行卖淫。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主要有申请人以及张x、郑x、党xx、胡贞宏等人的陈述、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微信交易记录等证据。根据张x、郑x、廖华、党xx等人重新出具的书面证词及视频U盘可以证实,申请人未给上述人员提供手淫服务,上述人员所做询问笔录系受到仰义派出所民警威逼利诱的情况下作出的不实陈述。被申请人认定上述人员单次消费金额不同,若申请人提供相同服务,消费金额应相同。场所设在一楼没有任何遮挡,隔音差,不具备提供手淫服务条件,民警在超过监控保存期限调查,导致申请人无法提供监控自证清白。二、被申请人办案过程违反法定程序,核实笔录时,申请人提出异议,但经办民警不理会。笔录中未注明“以上笔录我已看过,与我说的相符”。另外,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实际未送达申请人,甚至在申请人多次索要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况下遭到拒绝。申请人于2023年4月7日去派出所才拿到。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3月9日下来后,将申请人继续羁押于派出所至3月10日晚上十点左右,才将申请人送拘留所。综上所述,请求撤销案涉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卖淫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申请人办案程序合法,定性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处罚幅度适当。一、被申请人在工作中发现有人在鹿城区仰义街道xxx街xx养生会涉嫌卖淫嫖娼。2023年3月7日、8日分别抓获曾在该店内嫖娼的违法嫌疑人张x、郑x、党xx。党xx承认2023年2月7日19时许接受了申请人对其手淫并微信扫码支付嫖资398元。郑x承认2023年2月14日,接受申请人对其手淫,微信扫码支付嫖资436元。张x承认2022年12月29日,接受申请人对其手淫,并微信扫码支付嫖资558元。被申请人根据案件调查所得事实及证据,认定申请人行为构成卖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四日的行政处罚。二、本案办案程序合法。申请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拒不配合,拒绝在《询问笔录》、《检查笔录》、《传唤证》、《证据保全决定书》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的《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证据材料、法律文书上签字、捺指印,拒绝签收向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办案民警已依法予以记录、注明,并由见证人予以见证。不存在申请人所称“未履行处罚前告知、未送达行政处罚决定”等情况。综上,请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7日被申请人在工作中发现鹿城区仰义街道xxx街xx养生会有卖淫嫖娼行为,于同日立案后,分别于7日、8日抓获曾在该店内嫖娼的违法嫌疑人张x、郑x、党xx。党xx承认2023年2月7日19时许接受了申请人对其手淫并微信扫码支付嫖资398元。郑x承认2023年2月14日,接受申请人对其手淫,微信扫码支付嫖资436元。张x承认2022年12月29日,接受申请人对其手淫,并微信扫码支付嫖资558元。同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温鹿公(仰)行罚决字〔2023〕00723号),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四日的行政处罚,并于同日直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拒绝签字。同月10日,申请人被执行行政拘留四日。

以上事实,由被申请人提供的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执行回执、询问笔录、行政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辨认笔录、行政提取笔录、书证照片、违法嫌疑人身份资料、见证人身份资料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申请人卖淫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决定行政处罚,本机关予以支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9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温鹿公(仰)行罚决字〔2023〕00723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温鹿公(仰)行罚决字〔2023〕00723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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