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鹿政复〔2023〕11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鹿政复〔2023〕118号

申请人:王xx。

被申请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小南路155号农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松平,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6日作出的不受理答复,于2023年5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4月16日一早,申请人和家人到温州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在鹿城区学院中路xxx号鹿城xxxxx楼的经营场所购物。回家后陆续发现多个商品计价收费有问题。同月16日,申请人以鲜度公司为被投诉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在线向其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xxxxxxx号x幢xxx室向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同月17日,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全国12315平台在线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原因为“该地址非龙湾市监局管辖”。同月26日,申请人以鲜度公司被投诉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在线向被申请人投诉称:“都说商家四舍五入抹分到角是违法,该商家一分钱也敢直接进到角!2023年4月16日一早,本人到温州xxxxxx有限公司在鹿城区xxxxxxx号鹿城xxxxx楼经营场所购买商品。回家后看到,所购的“白壳鸡蛋”外包装袋上的条形码显示:单价9.96元/kg,重量2.702kg,总价27.00元。经计算,总价为26.91192元,应该收取26.91元。即被举报人违法多收取0.09元,而且事先也没有征得本人同意,涉嫌欺诈本人。现依法向价格主管机关反映。督促被投诉人主动向本人退还多收的玖分钱并加倍赔偿500元。否则,本人只能向法院民事起诉。”同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在线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原因为“被诉方不在鹿城区,不属于本机关部门管辖地,请向龙湾区投诉。”《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不受理行为涉嫌违法,现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行政复议的投诉件,被申请人实质上已受理,作出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2023年4月26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投诉件(编号:1330302002023042651807748),因涉及主体信息的联系地址位于龙湾区,工作人员失误将其惯性回复为:“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详细情况说明:被诉方不在鹿城区,不属于本机关部门管辖地,请向龙湾区投诉。”待再次查看,发现申请人在投诉内容中有提供位于鹿城区的具体地址。因全国12315平台的系统里已无法更改操作,工作人员马上用办公电话199******00拨打申请人的电话1*******2,于当日中午12点多拨通(有4月26日办公电话的拨打记录照片为证),告知实情“因平台上操作的失误无法更改,另外解决方案为人工纸质方式按照正常流程派件给蒲鞋市所,后期蒲鞋市所会联系你并给予解决”。申请人表示接受,要求尽快。通话结束后,工作人员把投诉件截图并导出文本通过微信直接发送给蒲鞋市网管员。

同年5月6日,工作人员再次用办公电话199******00拨打申请人的电话1*******2,将情况向申请人详细释明(有5月6日通话视频为证)。同年5月8日,工作人员用办公电话199******00拨打申请人的电话1*******2进行回访,用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已受理(有5月8日通话视频为证),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至于该投诉件可能涉及的违法事项,被申请人已立案。综上,被申请人因疏忽在12315平台上对投诉件作出“不予受理”回复,但实质上已在法定期限内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不具有继续复议的必要性和实效性,并且,被申请人亦已将上述情况向申请人详细释明,故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26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温州xxxxxx有限公司多收取0.09元,要求其督促该公司退还多收的9分钱并加倍赔偿500元。同日,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受理,被诉方不在鹿城区,不属于本机关部门管辖地,请向龙湾区投诉。”因该不受理答复系工作人员操作错误,被申请人于同日决定受理,并于同年5月8日以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供的全国12315平台投诉详情、淘宝网物流详情截图、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被申请人提供的照片(4月26日)、投诉受理审批表、微信截图、5月6日通话视频说明及视频、5月8日通话视频说明、执法证件、有关终止调解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受理申请人的案涉投诉并告知申请人,对其于2023年4月26日向申请人作出的原不受理答复进行了纠正,原不受理答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故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应当予以受理的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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