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48/2023-46161
组配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
生成日期 2023-08-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鹿城区2023年度食品生产流通日常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各科、分局、大队、中心、所:

为切实加强我区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现按照重点监督检查与“双随机、一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将鹿城区2023年度食品生产流通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9日


2023年度鹿城区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为科学地实施对食品生产单位的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自查报告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2023年度鹿城区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一、监督检查要求

(一)根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总局49号令)、《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白查报告规定》等文件要求,A、B、C、D等级食品生产企业每年监督检查次数分别不少于1次、2次、3次、4次,食品小作坊的监督检查频次按C级标准,一年至少检查3次以上。实施监督检查应当由2名以上(含2名)监督检查人员参加,监督检查包括主体责任现场核查、双随机抽查、许可评审、专项检查、投诉举报检查及日常监督检查等方式,工作中可统筹安排、灵活切换使用。

(二)食品生产企业换证、发证之日起3个月内,辖区监管部门应对其开展1次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许可现场审查整改项的跟踪检查;食品小作坊注册之日起1个月内,辖区监管部门应对其生产情况至少进行1次监督检查;企业通过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方式申请的,辖区监管部门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的承诺内容进行现场检查(具体检查事项和内容见附件6)。

(三)根据实际情况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如实反映食品生产加工情况,做到痕迹化管理。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消费者有重要影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牌)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并保持至下次监督检查,有条件的可以通过电子屏幕等信息化方式向消费者展示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四)对食品生产企业每年11月做一次风险等级评定,结合该食品生产企业年度监管情况,开展风险等级评价,制作《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确定表》(附件7),明确下一年度的风险等级,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二、主体责任自查报告要求

(一)要及时将年度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结果告知食品生产企业,督促企业严格按照规定频次和时间提交主体责任自查报告(附件5),切实落实食品生产企业第一责任人责任。季节性停产企业应按规定时间正常提交自查报告,永久性停产(比如厂房作他用)和特殊情况的企业(生产和销售都停止)提交停产报告后可以不用提交自查报告。未评级的新获证企业,按照C级有关规定落实主体责任自查报告工作,首次提交本年度自查报告的同时需提交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申报表。

(二)针对自查报告存在明显问题或漏洞、监督抽查不合格、被投诉举报存在质量安全问题、停产后申报重新恢复生产的企业,各所要加强现场核查,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开具的责令整改通知书应及时跟踪回访,形成监管闭环,发现的食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率要达到100%。现场核查一般在企业提交自查报告截止日之后的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实施。日常监管可结合自查报告现场核查一并进行。

三、监督检查处置

(一)检查人员应当综合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判定,确定检查结果。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不符合监督检查要点表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影响食品安全的,检查人员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不符合监督检查要点表一般项目,但情节显著轻微不影响食品安全的,检查人员应当当场责令其整改。可以当场整改的,检查人员应当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的整改措施以及整改情况进行记录;需要限期整改的,应当书面提出整改要求和时限。被检查单位应当按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检查人员应当跟踪整改情况并记录整改结果。

(二)要加大无证、超范围生产加工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两超一非”(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剂量使用、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未履行进口冷链食品查验记录制度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要及时做好督促落实整改工作;对发现违法的企业进行立案查处,对发现涉嫌犯罪的,要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处理;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企业,要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和抽检频次,防止问题扩大反弹。

(三)企业在规定时限未提交自查报告,或提交的自查报告内容不符合要求,或经现场核查发现报告信息与事实不符的,责令其限期改正。企业提交的自查报告存在虚报、瞒报、谎报等情况的,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重新提交。

四、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

各所要按照《温州市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监管档案制度(试行)》的要求,明确和落实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的责任,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更新档案内容,保证及时性、有效性,切实实行“痕迹化”管理制度。要做到有专人具体负责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建立和管理工作,确保建档工作的连续性。

附件:生产环节相关检查材料

生产-附件1-6.zip



2023年度鹿城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计划

为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切实保障我区食品流通安全,特制定2023年度鹿城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计划。

一、监督检查事项

监督检查的事项包括食品销售者资质、一般规定执行、禁止性规定执行、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经营过程控制、进货查验、食品贮存、食品召回、温度控制及记录、过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处置、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进口食品销售、食用农产品销售、网络食品销售等情况。

食品经营许可经营者监督检查采用《食品销售监督检查要点表》(附件1),并按《食品经营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附件2)做好检查记录。小食杂店监督检查采用《浙江省生产经营登记管理日常监督检查表》(小食杂店)(附件3)。在上级部门部署的专项检查工作中对检查内容和记录表式另有要求的,按上级部门要求执行。

二、监督检查重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和鹿城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实际情况,确定辖区食品流通安全监管重点如下:

(一)重点品种:1.冷冻冷藏食品;2.散装食品;3.食用盐;4.保健食品;5.婴幼儿配方乳粉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6.进口食品、畜禽产品、熟制肉制品、儿童食品等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

(二)重点对象:1.食品、食用农产品批发经营者和大中型超市;2.上年度曾出现违法行为的经营者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经营者。

(三)重点领域:1.校园及校园周边;2.食品批发市场;3.农贸市场;4.农村地区;5.网络销售。

(四)重点内容:1.进货查验、过期及不合格食品退市召回等食品安全管理义务是否履行到位;2.食品是否存在过期、变质或不合格等质量问题;3.食品是否按规定贮存、销售;4.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各所可以结合各自辖区食品流通具体情况及食安国创工作确定监管重点。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采取以属地市场监管所的日常巡查为主,并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相结合。原则上应当覆盖全部项目,对重点项目应当以现场检查方式为主,对一般项目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的方式。

一是认真按照食品经营业态、食品品种和信用等级进行分类监管,检查、督促食品流通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排查隐患,及时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二是加强对小食杂店的检查,在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其经营情况至少检查一次。三是使用统一的日常检查表格,严格按照频次要求开展检查,确保检查不流于形式。四是要做到程序合法、行为规范、结果准确、记录详实、结果公开、场所张贴、归档及时。五是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限期整改、责任约谈等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发现违法行为要进行立案查处,确保不留后患。

四、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

(一)风险分级管理

根据食品销售经营者主体类别,采取对食品销售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和动态风险因素打分,或者采取直接确定风险等级等方式,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等级评价,并根据监督检查、监督抽检、投诉举报、案件查处、产品召回等监督管理记录实施动态调整。食品销售经营者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划分为A级、B级、C级、D级四个风险等级。风险等级分类分级方法,按照省局《浙江省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工作指南》要求执行。

(二)监督检查频次

各所要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依据《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监管资源和监管水平,合理确定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方式以及其他管理措施,对较高风险生产经营者的监管优先于较低风险生产经营者的监管。对风险等级为A级风险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对风险等级为B级风险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2次;对风险等级为C级风险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3次;对风险等级为D级风险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4次。

(三)规范档案管理

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结果是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组成部分,要按照日常监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整理汇总食品销售风险分级评价所使用的静态、动态量化分值表,以及风险等级确定表等评价资料,建立完善食品销售风险分级档案。各所要优先使用“浙江省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靶向监管)系统”开展工作,逐步完善电子档案。(系统路径:一体化平台—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协同应用—风险预警—风险评级)

五、检查结果运用

每次检查完毕,应及时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和处理资料汇入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根据《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的规定,与监督抽检、投诉举报、案件查处、产品召回等一起作为动态风险因素,调整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实现风险分级100%全覆盖。对于严重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或丧失食品安全信用的食品流通经营者,纳入严重失信者名单实施重点监管,增加对其日常监督检查的频次,责令被列入严重失信者名单的经营者每半年报送食品安全自查报告或者第三方评价报告,依法限制失信主体及直接责任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附件:流通环节相关检查材料

流通-附件1-3.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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