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市、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作出的有关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的决定和措施。 (二)参与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三)负责做好个人建房的规划许可。负责上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批项目的批后跟踪监督、检查和管理。 (四)配合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协助实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工作,协助做好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协助对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五)协助做好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协助做好土地征收项目批前“告知、确认和听证”和批后“两公告一登记”等征地实施和现场踏勘工作,具体建设项目供地等有关材料的组织、呈报工作。 (六)配合做好自然资源和规划有关调查、统计和动态监测工作。协助做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确权和调查处理自然资源权属纠纷。 (七)协助做好地质灾害和森林防火的监测和防治工作。协助上级部门或专业队伍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组织开展地质灾害汛前排查、汛中巡查和汛后核查。对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落实情况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进行监督。 (八)协助调处矿业权属纠纷,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对矿业权人履行法定权利义务、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进行监督检查。 (九)开展自然资源执法日常动态巡查和行动,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自然资源违法行为。负责做好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的调查核实、取证和告知、送达等处理工作。 (十)做好自然资源和规划信访接待工作,及时调处和化解矛盾。发现重大上访苗头,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报告。 (十一)承办上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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