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18/2023-46754 |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区卫生健康局 |
生成日期 | 2023-09-1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卫生健康领域营商环境,促进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更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推进法治政府升级版建设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现对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制定的《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在浙江省卫生健康监管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意见〉的补充意见的通知》转发适用。 附件:浙卫发〔2023〕23号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在浙江省卫生健康监管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意见》的补充意见的通知.pdf 温州市鹿城区卫生健康局 2023年9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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