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1/2023-46391
组配分类 区政府和区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3-09-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政办〔2023〕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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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城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各有关单位:

《鹿城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鹿城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故分级

二、风险评估

2.1  过去五年鹿城区食物中毒事件发生情况

2.2  鹿城区食品安全发展趋势

2.3  现有应急资源调查

三、组织指挥体系

3.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3.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3.3  技术支撑机构

3.4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3.5  街镇应急指挥机构

四、监测预警

4.1  监测

4.2  预警

五、信息报告与通报

5.1  报告主体和时限

5.2  报告内容

六、应急响应

6.1  事故评估

6.2  分级响应

6.3  响应措施

6.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七、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7.2  总结评估

八、应急保障

8.1  队伍保障

8.2  信息保障

8.3  医疗保障

8.4  技术保障

8.5  物资与经费保障

8.6  宣传培训

九、预案管理

9.1  奖励与责任追究

9.2  应急演练

9.3  预案管理

9.4  预案解释

9.5  预案实施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和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和舆论引导,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浙江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温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温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修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鹿城行政区域食物(食品)链各环节发生的食物污染事故、食物中毒以及其他食源性疾病,造成社会公众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重大危害,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1.5  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严重程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4个级别。

二、风险评估

2.1  过去五年鹿城区食物中毒事件发生情况

根据鹿城区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系统数据,全区过去五年上报的食物中毒事件分别为:2018年2起,发病29人;2019年1起,发病12人;2020年2起,发病41人;2021年4起,发病33人;2022年1起,发病2人。

2.2  鹿城区食品安全发展趋势

根据风险监测报告,自2018年以来,全区食品安全总体形势平稳,未发生食物中毒死亡事件,但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依然较多,特别是我区食品生产经营环境、供应渠道复杂,食品输入型风险高,必须时刻保持警惕,持续推进风险防控,及时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准备。

2.3  现有应急资源调查

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具有应对食品安全事件相应的应急监测能力、应急队伍等社会资源。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应急监测能力。全区有2家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和20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参与食源性疾病监测;食品污染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采样覆盖所有街镇,年风险监测样本数达到1件/千人以上;区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信息网络畅通,确保各类风险隐患及时全面掌握。

应急处置能力。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针对监测掌握的风险隐患及时开展专项整治,确保各类突发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全区用于食品安全应急处置车辆、检测仪器、试剂等各类专业设备和物资储备基本满足应急需要,相关医疗机构布点合理,救治能力足以应对各类食物中毒事件。

应急队伍建设。区食药安委各主要成员单位都设有负责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宣传教育及应急处置的专门机构,部门间职责分工明确,沟通顺畅;组建区食品安全专家队伍,为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应急处置等相关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组织指挥体系

3.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区食药安委是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领导机构,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时,区食药安委转为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主要职责为:

(1)组织、协调、指导全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审核重大信息的发布;

(4)审议批准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应急响应调整和终止等重要事项;

(5)向区委、区政府及市有关部门报告应急救援情况。

区食药安委主任由区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常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市场监管、农业、教育、卫健的副区长担任。区应急指挥部成员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由区委宣传部(区网信办)、区委统战部、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市生态环境局鹿城分局、市公安局交管局一大队、市公安局交管局二大队等区食药安委各成员及相关单位和事发地街镇组成。

各成员单位在区食药安委统一领导下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区食药安委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可视情增加成员单位(如机构合并或职能转移,相关职责由新设立的机构或职责划入部门承担)。

3.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区食药安办),负责食品安全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区食药安办由区市场监管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组成,区食药安办主任由区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区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分管负责人为区食药安办副主任,工作人员从区市场监管局及相关成员单位抽调。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1)贯彻落实区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2)提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响应级别调整、应急响应终止等申请;

(3)指导、检查、督促事发地街镇及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4)研究、协调、解决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5)向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并贯彻传达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应急处置指令;

(6)组织信息发布,必要时配合区委宣传部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气会,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7)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8)做好公文处理和会议组织协调等工作。

3.3  技术支撑机构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撑机构由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及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组成,在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4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区应急指挥部可下设事故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社会稳定组、新闻宣传组、专家咨询组等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在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分别开展相关工作,按要求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3.4.1  事故调查组

按照职责分工,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技术支撑单位配合,会同公安等相关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研判发展趋势,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原因分析,对问题产品进行检验检测,作出事故调查结论,提出相关防范意见和建议。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门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由监察机关进行调查。

组成单位包括:区市场监管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市生态环境局鹿城分局等,必要时邀请区纪委区监委机关参加事故调查组。

3.4.2  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区级监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事故现场卫生处理,监督、指导事发地相关监管部门对问题产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组成单位包括:区市场监管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市生态环境局鹿城分局等。

3.4.3  医疗救治组

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提出救治方案,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组织、指导事发地卫健人员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

组成单位包括:区卫生健康局、区人民医院等。

3.4.4  社会稳定组

由区公安分局牵头,负责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趁机作乱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因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矛盾化解和社会稳定工作。

组成单位包括:区公安分局、区委宣传部(区网信办)、区市场监管局等。

3.4.5  新闻宣传组

在区委宣传部(区网信办)牵头下,会同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等单位,负责事发地现场报道和媒体采访管理工作,做好食品安全事故舆情的引导和处置工作,并配合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组成单位包括:区委宣传部(区网信办)、区市场监管局等。

3.4.6  专家咨询组

区食药安办会同事故发生环节的监管部门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指导应急处置和舆情引导工作。

组成单位包括: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市生态环境局鹿城分局等。

3.5  街镇应急指挥机构

事发地街镇参照区应急组织指挥机构运作模式,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跨街镇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由各街镇共同负责,或由区政府负责,也可由区政府指定有关街镇牵头负责。对需要区政府层面协调处置的跨街镇的食品安全事故,由相关街镇向区政府提出请求,或由相关街镇应急指挥机构向区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提出请求。

区有关部门及技术支撑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四、监测预警

4.1  监测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全区统一的食品安全监测和通报体系;做好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监测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综合分析食品安全状况。对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会商,并发布或联合发布相关信息,切实做到食品安全问题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卫健部门和有关方面,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4.2  预警

4.2.1  预警信息发布

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规律、特点和检验、监测情况,分析对社会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发展的趋势,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相关监管部门、卫健部门和有关方面要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4.2.2  预警解除

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等情况,适时发布相关信息。当研判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因素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应适时发布解除预警的信息。

五、信息报告与通报

5.1报告主体和时限

区食药安办牵头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系统,完善事故信息报告相关制度,明确报告的主体、程序及内容,强化首报责任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瞒报、缓报、谎报和漏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1小时内向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向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3)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区卫健部门报告。区卫健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或拨打110或12345市长热线举报。

(5)区卫健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6)有关部门获知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通报进一步情况。

(7)发生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或在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事发地街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等区有关单位必须尽快掌握情况,在事发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向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和区食药安办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渠道报送初步情况,在事发2小时内、力争1小时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因特殊情况难以在2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

(8)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信息报告实行逐级上报,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或敏感的食品安全事故等特殊情况可越级报告。

5.2  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技术机构、社会团体和个人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向不同上级机构分别报告的信息,应当做到时间同步、口径统一、内容一致。

六、应急响应

6.1  事故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用于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区食药安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区食药安办依照职权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所涉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事故发展蔓延趋势等。

6.2  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发展趋势,区级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4个等级。

6.2.1  Ⅰ级应急响应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受污染食品流入我省包括我区在内的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经区食药安办初步评估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区食药安委应立即对事故影响及其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经区政府同意,启动预案,采取Ⅰ级应急响应。区食药安委转为区应急指挥部,根据国务院、国家相关部委、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统一部署,组织、指挥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协调各街镇、各有关单位全力开展应急救援相关工作,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将应急处置情况按规定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市委市政府、省委省政府和国务院。

6.2.2  Ⅱ级应急响应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受污染食品流入我省包括我区在内2个以上设区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对社会公众造成严重健康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或死亡人数在10人以上的。

(4)省政府认定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经区食药安办初步评估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区食药安委应立即对事故影响及其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经区政府同意,启动预案,采取Ⅱ级应急响应。区食药安委转为区应急指挥部,根据省委省政府及省食药安办和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部署,指挥、组织、协调事发地街镇和有关单位开展应急处置救援工作;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并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将应急处置情况按规定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省委省政府。

6.2.3  Ⅲ级应急响应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受污染食品流入我市包括我区在内2个以上县(市、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经区食药安办评估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区政府同意后,启动预案,采取Ⅲ级应急响应。区食药安委转为区应急指挥部,区食安办根据区委区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市食药安办的指示和部署,统一指挥、组织、协调事发地街镇和有关单位开展应急处置救援工作;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并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按规定及时将事故处置情况报区委区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省食药安办,并报省政府备案。

6.2.4  Ⅳ级应急响应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存在损害健康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不足100人,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区政府认定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经区食药安办评估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视情启动预案,采取Ⅳ级应急响应,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区食药安办及时跟进事故发展趋势和处置情况,区政府按规定及时将事故处置情况报市政府、市食药安办及市级食品安全监管有关单位,并报省食药安办备案。1起食物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区政府根据有关规定酌情进行处置。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6.3  响应措施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各街镇和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6.3.1  医学救援

医疗救治组要迅速组织区医疗资源和力量,对食品安全事故患者进行救治,根据需要安全地将重症患者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心理援助。

6.3.2  现场处置

危害控制组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现场进行卫生处理,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按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对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责令生产经营者清洗消毒,必要时标明危害范围,防止危害扩大或证据灭失等。

6.3.3  流行病学调查

事故调查组要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时向区食药安办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期间,相关监管部门要协助做好流行病学的调查工作。

6.3.4  检测分析评估

事故调查组要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组织、协调专业技术支撑机构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和检品及时进行检验检测。专家咨询组要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研究提出应对措施和整改意见,为制定事故评估总结和应急处置方案等提供参考。

6.3.5  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配合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进行事故信息发布,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情引导。

6.3.6  维护社会稳定

社会稳定组要按照《鹿城区突发公共事件治安维护应急行动方案》的规定,加强事发地社会治安管理,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救助患者的医疗机构、涉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的治安管控;对发布不实食品安全信息的人员依法予以处置;查处妨碍相关监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按照《鹿城区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协调相关网络平台删除不实消息,并在显著位置发布澄清或辟谣信息。

6.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6.4.1  响应级别调整

区食药安办组织进行分析、评估和论证后,认为符合应急响应级别调整条件的,提出调整响应级别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1)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难以控制时。

(2)当在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

当事故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评估标准已降低到原级别以下,无进一步扩散趋势时,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6.4.2  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符合以下要求,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按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由区政府报请上级政府同意后,终止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终止Ⅳ级应急响应。

(1)食品安全事故患者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2)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

(3)事故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不再需要继续应急处置。

(4)经综合评估后认定不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

七、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作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等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

各街镇和有关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7.2  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总结经验教训,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意见建议。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总结评估按规定分别报告区政府、区食药安委和市政府、市食药安委。区食药安办结合实际救援情况,组织对事发地街镇的应急救援总结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改进意见,通报有关单位。

八、应急保障

8.1  队伍保障

加强食品安全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建设,规范应急队伍管理,落实专兼职人员,加快应急装备设备配备,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健全应急专家队伍,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制订、应急检验检测、危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8.2  信息保障

加强对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投诉举报、舆情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等方面的信息采集、监控和分析。充分发挥基层食品安全协管人员和志愿者的作用,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8.3  医疗保障

区卫健部门要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8.4  技术保障

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应急检验检测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8.5  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足额并及时到位。

8.6  宣传培训

各街镇、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要加大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和预防、自救、互救能力。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演练,促进监管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九、预案管理

9.1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现行规定执行。

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对瞒报、缓报、谎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2  应急演练

为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每2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及时进行评估,分析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9.3  预案管理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本预案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单位适时组织对本预案的评估和修订。区有关单位,各街镇应当结合各自实际,及时修订有关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并在预案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向区市场监管局备案。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原《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城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温鹿政办〔2020〕41号)同时废止。

附件:区应急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名单及职责

附件

区应急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名单及职责

(一)区委宣传部(区网信办、区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区应急指挥部授权发布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引导媒体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客观公正报道,宣传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指导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舆情监测和分析研判,配合公安部门严厉打击网络谣言。必要时,协调相关网络平台删除不实消息,并协助发布澄清或辟谣信息。

(二)区委统战部:负责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教育;协助做好宗教场所、宗教活动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

(三)区经信局:负责加强对食品工业企业的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教育;协助做好食品工业企业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参与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所需物资储备的保障工作。

(四)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教育;做好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参与学校及与学生有关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后调查处置工作。

(五)区公安分局:牵头做好社会稳定有关工作,依法处置散布不实信息的单位和人员;负责组织查处、协调指导食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控制和审讯涉事犯罪嫌疑人,配合查清问题产品流向、数量、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等关键信息。

(六)区民政局:负责加强对养老、儿童福利等机构的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教育;协助做好养老机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

(七)区财政局:负责区本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资金保障和管理。

(八)区住建局:负责加强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风险防控教育;协助做好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

(九)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对交通运输领域的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教育;协助做好交通运输领域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协助提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水路交通运力保障。

(十)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地产食用农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并出具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负责初级水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并出具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相关技术鉴定及风险监测评估等工作。负责地产食用农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危害控制,加强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管理,强化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力度,负责初级水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危害控制,加强职责范围内的渔药、渔业饲料、渔业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在水产品养殖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推荐食品安全相关专家参与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十一)区商务局:负责应急物资保障的商业储备;负责加强对食品流通行业及餐饮行业的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教育;协助有关食品监管部门做好食品流通行业及餐饮行业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

(十二)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加强对涉及旅游领域的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教育;协助有关食品监管部门做好涉及旅游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

(十三)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做好医疗救治有关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及时指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一般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中的流行病学调查以及事故现场的卫生处理;负责加强对医疗卫生等机构的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教育;推荐食品安全相关专家参与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十四)区应急管理局:贯彻区委区政府指示精神,协助区政府领导做好一般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对各部门、街镇应急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十五)区市场监管局:以区食药安委名义履行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牵头做好事故调查有关工作,负责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并出具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负责对鹿产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在食品生产中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处置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负责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的危害控制,督导区相关监管部门对问题产品采取行政控制措施,严格控制生产、流通、餐饮环节危害,加强鹿产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管;甄别食品安全谣言;推荐食品安全相关专家参与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十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督导所属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加强对区域外流动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

(十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负责地产食用林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并出具地产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参加危害控制组,负责地产食用林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危害控制,加强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地产食用林产品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推荐食品安全相关专家参与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十八)市生态环境局鹿城分局:参与和食品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及相关事故调查处置。

(十九)市公安局交管局一大队、二大队:负责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期间的交通保障工作。

各成员单位还要及时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其他成员单位根据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在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组织下做好职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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