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86/2023-46488 |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山福镇 |
生成日期 | 2023-09-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鹿山政〔2023〕93号 |
各村、各科室、各部门站所: 《山福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完成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附件:山福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温州市鹿城区山福镇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6日
山福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及时、高效、妥善处置发生在我镇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与健康,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山福镇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原因不明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四)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镇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单位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镇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处理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先进、完备的科技保障。各有关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组织、动员公众广泛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根据《温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一般(IV级)四个级别。 (一)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区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家卫健委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1、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 3、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的市(地)。 4、霍乱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的市(地),并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浙江省卫健委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3、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至29例,或波及2个以上的县(区),或鹿城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至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温州市卫健委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至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区卫计局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 风险评估 (一)近三年公共卫生事故发生情况 2020年、2021年、2022年除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外未发生其它公共卫生事件。 (二)风险分析 随着沙头工业园区外来人口逐渐增多,人口流动性不断加强,病毒传播速度和交叉感染风险不断加大。 (三)现在应急资源调查 山福镇现有2个卫生院,能基本满足周边群众的医疗需求,如果有公共事件发生,山福设有1个120分站,能第一时间出车送诊,且针对公共事件,卫生院内都配有心电监护除颤仪、心电图机、急救药品、导尿包、绷带、纱布、耳温计、紫外线消毒灯、防护服等。 四、应急组织体系 (一)应急指挥体系 1、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镇政府成立鹿城区山福镇防病领导小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相应成立由镇长(I、II级)、副书记(III级)、分管领导(IV级)任总指挥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策。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具体工作。各村成立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协助本村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卫生院:负责制定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技术方案;负责确定监测点及监测网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负责组建专家组;组建、培训应急机动队伍和医疗急救队伍,做好患者的调查和救治工作;对事件现场进行卫生处置,提出并落实控制措施;开展健康教育,保护易感人群,防止疫情扩散;协助镇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必要时,提请镇政府上报区政府对疫区采取疫情紧急控制措施。 派出所:根据市、区两级政府的有关决定,及时封锁可疑区域,负责做好疫点、疫区现场的治安管理工作;对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不予配合的,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党政办:负责全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般应急物资的储备和供应;配合有关单位抓好市场秩序的整顿。承担全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应急处理物资的紧急运输任务,确保应急处理物资及时运送到位。确保全镇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所需资金,落实各项应急物资专款,拨付应由镇政府承担的突发事件病人的应急诊疗费用。 党建办(宣传):把握宣传报道口径,确保正确舆论导向,保证社会透明度。负责做好群众防病知识宣传,提高市民自我防范能力。负责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通过旅游途径扩散。 纪委:负责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中不履行职责、失职、渎职、违纪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查处。 学校:负责学校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健康教育工作;负责制订并落实学校内的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措施。 市监所:依法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物资市场的监管,把好市场准入关,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督促宾馆(民宿)、饭店(农家乐)有关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农办:负责动物疫病(包括陆生和水生动物)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疾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城管办:负责全镇垃圾、粪便的污染治理,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做好外环境清洁、消毒、除四害和农村改水、改厕工作,提高环境卫生水平;指导组织全镇环卫系统环卫设施及装备的消毒预防工作。 环保所:负责全镇范围内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安全处置中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工作。 社会事务办:协助政府做好对村民的安抚工作;做好受害群众的善后处理工作。 安监办: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责令排除。 其他有关科室、站所、村根据本单位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做好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 (二)日常管理机构 镇政府设立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制订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相关科室、站所和村居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地应对其他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承办救灾、反生物恐怖、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急办公室与指挥部办公室合署办公。 (三)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1、医疗机构 卫生院医务科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市120急救系统运送病人,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卫生院公共卫生科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配合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3、卫生监督机构 卫生院公共卫生科协助区卫生监督所负责食物中毒、职业中毒水污染中毒等事件的调查处理。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 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要根据国家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的要求建设,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路、实验室监测网络,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各卫生院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零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要主动收集省、市、区医院哨点监测的资料。同时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二)预警系统 要建立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建立健全预警报告制度,根据预警等级,制定防控计划。在日常工作中,定期召开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专家委员会会议,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监测分析,并及时发出预警;在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易发季节到来之前,收集监测和报告资料,全面分析预测,做出预警报告,提出防范性措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也要对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跟踪监测,掌握其变化情况,对可能出现的趋势和问题及时进行预警。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预警级别。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 1、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 必须报告信息:事件名称、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波及人群或潜在的威胁和影响、报告联系单位人员及通讯方式。 尽可能报告的信息:事件的性质、范围、严重程度、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病例发生和死亡的分布及可能发展趋势。 ——进程报告 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在进程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同时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结案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2、报告原则 首次报告要快,进程报告要新,结案报告要全。 3、报告时限和程序 ⑴较大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凡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卫生监督人员、个体执业医生和基层监测点的报告人均为责任报告人,除按常规疫情报告、疾病监测及其他常规监测系统规定要求进行报告外,对发现的各种公共卫生异常现象要以最快方式向区疾病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所或当地卫生院报告。在接到报告后,要对报告内容的可靠性进行核实。如不能排除,应立即在最短时间内(2小时以内)向镇政府报告。镇政府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区卫健局报告,并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势态进展情况。 (2)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6小时内尽快向区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或当地卫生院报告。 卫生院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在6小时内尽快向镇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区卫健局报告,并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势态进展情况。镇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在6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六、应急反应 (一)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科室、站所、村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顶替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迅速、有效控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二)分级指挥 I、I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镇人民政府(镇长)直接指挥处置,II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党委副书记直接指挥处置,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分管领导直接指挥处理工作。 1、较大(III级)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全镇各有关科室、站所、村共同实施。镇政府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初步综合评估。提请区卫健局应急办公室以负责组建应急小分队,人员由流行病学、临床救护、急诊医学、卫生监督、实验室检测、消杀灭菌、后勤保障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应急小分队迅速采取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 2、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接到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镇政府应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初步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向区人民政府和区卫健局报告。 (三)应急反应措施 1、启动预案 当发生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镇人民政府提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同时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2、工作程序 应急处理工作应按照本预案和分类工作方案规定的程序,科学有序地进行。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及时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1)调配应急人员、物资。镇指挥部根据需要,在全镇调集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开展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应急处理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理队伍到达现场后,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向实验室送检,尽快查找致病原因,研究治疗药物、治疗方法和消毒方法。确定传染病类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进行传染病管理。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宣布为疫区;经省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采取控制措施。根据突发事件类别和应急处理需要,按规定采取以下控制措施:病人和疑似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易感人群应急接种,疫点消毒、水源保护,污染食品、职业中毒事故物品等的追回和封存。 报经区政府批准,镇政府依法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镇政府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 (5)实施交通卫生检疫。交通工具上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镇政府和临江卫生院报告,并逐级上报。临江卫生院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 (6)加强旅游单位管理。包括旅行社、二星级以下(包括二星)饭店和旅游区(景点)、旅游定点餐馆、旅游车船公司,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每个旅游团队都要建立人员和行程详细资料保留制度,严格实行首诊报告制和建立疫情报告制度,认真做好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和消毒工作。 (7)开展群防群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镇、村居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站所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群众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8)开展医疗救治。按照医疗救治方案启动指定的专门医疗救治网络,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患者及时排除或确诊。做好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垃圾处理工作,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同时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相关的应急处理和医疗救治方案进行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工作。 (9)组织技术培训。对新发现的突发性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应及时组织相应的技术培训工作。 (10)督察与指导。镇指挥部对全镇范围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11)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开展心理应激和危机干预工作,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 (12)组织对外宣传。突发事件发生后,党建办(宣传)必须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要求和口径进行宣传。 (13)维护社会稳定。派出所、市监所等要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制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14)进行事件评估。应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概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和社会心理评估等。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特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请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镇报告至区,由区卫健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厅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临江卫生院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请镇人民政府或镇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区卫健局报告。 七、善后处理 (一)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临江卫生院应在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隋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镇人民政府和区卫健局。 (二)奖励 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镇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三)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抚恤和补助 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给予合理补助。 (五)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镇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科室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补偿。 八、经费和物资保障 (一)经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控制工作所需经费由镇财政给予充分保障,并合理安排使用。经费包括处理突发事件所需要的仪器设备、交通通讯工具、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事件受害人的紧急救治费用、急救人员防护费以及医疗废水废物处理处置费用等。 (二)物资保障 1、建立镇级常规储备库。镇政府常规储备库的储备物资数量应满足我镇较大规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暴发流行时的需要,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调拨使用。镇级临时应急储备库应能满足疫情发生时3天内我镇疫点处理应急物资需求,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管理,供紧急调拨使用,具体物资储备数量由卫生院、党政办等科室、站所联合确定。 2、要科学合理地制定本镇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储备计划,结合实际情况,做好本辖区物资储备工作。 3、物资供应。指定若干具备法定资质的骨干企业作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物资生产基地,优先保证各种生产要素供应及供水供电等外部条件。 九、附则 (一)名词术语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传染病疫情和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疫病,还有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危害公共健康的突发公共事件。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修订和管理 本预案由社会事务办组织修订并报镇政府审批发布;有关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由社会事务办牵头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预案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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