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1/2024-00395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和区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4-01-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政发〔2024〕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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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锋、李建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了《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330302)A[2017]-0004),已批准温州市本级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2017年度第二十三批次建设用地(鹿城区第四批次)项目用地。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11月8日发布《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公告》(温政土房公鹿〔2017〕6号),并予以公告。你户使用的集体土地以及地上建筑物(包括坐落于牛山北路17-8号房屋)在本次征收范围内。因你户未与实施单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南郊街道办事处达成一致意见,故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等规定,依法对你户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经查,被搬迁人李建锋、李建和有房屋坐落温州市鹿城区牛山北路17-8号,无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属未经登记建筑。丈量总建筑面积为223.8平方米,经本机关认定其中视同合法建筑0平方米;违法建筑面积223.8平方米。涉案建筑已于2017年11月20日拆除。 实施单位南郊街道办事处与被搬迁人就上述征地补偿安置事宜进行了多次协商,但至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在协商过程中以及针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方案告知书》的回复中,被搬迁人提出:1.对未经登记建筑违章结果有异议。上述未经登记建筑建造于1993年至1994年间,而且依法获得了营业执照,应按照营业用房予以补偿。2.被拆迁人李建和提出:对未经登记建筑违章结果有异议。上述未经登记建筑前半部分50多平方米建于1993年下半年,后半部分建于1994年,应按农户一赔一政策予以补偿。 本机关认为:被搬迁人李建锋、李建和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牛山北路17-8号未经登记建筑已按《温州市鹿城区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办法》(温鹿政办〔2023〕37号)的规定和程序进行了认定、复核,故该相关诉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公告》(温政土房公鹿〔2017〕6号)等规定,依法对你户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如下: 一、被征收集体土地补偿 德政(蛟尾堡自然村)保障性安居工程-旧村改造地块(二)征收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243.03亩,涉及征地补偿费1808.1432万元已支付给德政经济合作社(原德政村村民委员会)。被搬迁人李建锋、李建和涉及的集体土地征地相关补偿,由德政经济合作社(原德政村村民委员会)依法予以分配到位。 二、被征收土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补偿 对李建锋、李建和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牛山北路17-8号房屋已认定为违法未经登记建筑223.8平方米不予补偿。 三、争议解决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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