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1/2024-00396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和区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4-01-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政发〔2024〕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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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凤兰: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2年9月20日作出了《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3303)A[2022]-0007),已批准温州市本级2022年度计划第十批次建设用地(鹿城区第三批次)的征收土地方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于2022年6月1日发布《关于实施鹿城区七都街道老涂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温政鹿土征字〔2022〕20号),并予以公告。你户使用的集体土地以及地上建筑物(包括坐落于老涂村老涂南路40房屋)在本次征收范围内。因你户未与实施单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七都街道办事处达成一致意见,故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等规定,依法对你户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经查,被搬迁人潘凤兰有房屋坐落温州市鹿城区七都街道老涂村老涂南路40号,无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属未经登记建筑。丈量总建筑面积为151.99平方米,经本机关认定其中视同合法建筑0平方米;违法建筑面积151.99平方米。 实施单位七都街道办事处与被搬迁人就上述征地补偿安置事宜进行了多次协商,但至今无法达成达成一致意见。在协商过程中以及针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方案告知书》的回复中,被搬迁人提出:对未经登记建筑违章结果有异议。上述未经登记建筑建于1994年前,应按可视为合法建筑予以补偿。 本机关认为:被搬迁人潘凤兰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七都街道老涂村老涂南路40号未经登记建筑已按《温州市鹿城区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办法》(温鹿政办〔2023〕37号)的规定和程序进行了认定、复核,故该相关诉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关于实施鹿城区七都街道老涂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温政鹿土征字〔2022〕20号)等规定,依法对你户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如下: 一、被征收集体土地补偿 七都街道老涂村旧村改造项目工程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20.0386公顷,其中建设用地20.0386公顷,涉及征地补偿费2705.211万元已支付给老涂村经济合作社(原老涂村村民委员会)。被搬迁人潘凤兰涉及的集体土地征地相关补偿,由老涂村经济合作社(原老涂村村民委员会)依法予以分配到位。 二、被征收土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补偿 对潘凤兰坐落温州市鹿城区七都街道老涂村老涂南路40号房屋已认定为违法未经登记建筑151.99平方米不予补偿。 三、交地、腾退房屋期限 自收到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腾退,并交付验收。 四、争议解决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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