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1/2024-00572
组配分类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4-01-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政办〔2024〕2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LCD01-2024-0002 下载阅读版本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鹿城区护林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鹿城区护林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届区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鹿城区护林员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林长制体系,强化护林员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护林员管理和发挥护林员作用,切实保护我区森林、湿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防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管理条例》《浙江省护林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全面推进林长制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护林员是指受聘从事国有、集体所有森林资源、重要湿地资源管护工作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第三条 护林员应当纳入林长制管理体系,充分发挥护林员作用,实现林草资源网格化管理。

二、管理职责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林业主管部门,对有森林、重要湿地管护任务的街镇、承担自然保护地和重要湿地管理职责的机构,签订管护责任书、建立完善护林组织、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护林员、落实管护经费、构建管护网格化体系,实现管护全覆盖。

第五条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标准一致、管理规范的管护全覆盖体系;按年度分配街镇管护任务,提出年度管护资金和护林员分配建议;制定护林员选聘、检查、监督、考核等管理制度;对护林员开展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候组织护林员培训,以及上级和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街镇负责护林员进一步细化护林员管理制度,执行选聘、培训、监督、检查、考核日常管理等具体制度;与村(社)签订管护责任书,落实护林责任区和年度管护任务;有重点防火任务的街镇配备1名专职护林监管员,组织调度护林队伍、开展演练培训等;选聘季节性的临时护林员,加强重点时期管护。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社区)为本辖区范围内森林、湿地等管护责任主体,并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护林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督促护林员落实分解的年度管护任务,明确街镇对管护目标、方式、成效、出勤等要求。

三、护林员职责

第八条 护林员是森林和湿地资源源头管护的重要力量,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森林、湿地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对护林责任区内森林和重要湿地进行巡护,并做好记录;

(三)发现上报火情和火灾隐患,监测森林有害生物灾害发生情况,劝止非法野生动物猎捕和野生植物采集,协助调查毁林种养殖、盗滥伐林木,破坏湿地资源和古道,破坏林业宣传牌、标识牌、界桩等管护设施的行为,及时清除违法布设的偷盗猎工具,做好管护劳务协议约定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管护责任单位可以采用选聘村民、选派职工、对外选聘以及劳务派遣等方式聘用护林员,形成工作成效。

第十条 护林员选聘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

(二)自愿参与管护工作,责任心强,秉公办事;年龄在18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

(三)热心林业事业,熟悉管护责任区及当地村情、民情、山情、林情;

(四)具有良好的智能机使用经验,配备1台能进行护林员数字化管理系统APP应用操作的移动终端;

(五)现任村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村监委主任等专职从事村级事务的人员不得被聘任为专职护林员;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复退军人、低收入人员、从事过林业相关工作人员和林业相关专业毕业生,住所地在本村具有较高文化水平的村民。

四、选聘与解聘

第十一条 护林员选聘程序

聘用护林员由街镇在所辖范围内实行公告、申报、审核、公示、聘用的程序,选聘结果报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公告:由护林管护管理机构或公司在驻地、村(社)公告护林员选聘事宜,公告期不少于7天,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选任对象、条件、名额、管护内容、报酬标准、报名时间、联系方式及其他事宜。

申报:申请人向护林管护管理机构或公司报名申请,按护林员选聘条件,审查申请人资格,汇总个人信息,报所属街镇研究,护林员报名人数不作限制。

审核:护林管护管理机构或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聘用护林员人选,择优录用,审核主要为学历、年龄、涉林法律法规掌握情况,熟悉当地村情、民情、林情,将录用信息通知村(社)。

公示:护林管护管理机构或公司在驻地、村(社)宣传栏公示拟聘用护林员人选,公示期不少于7天。

聘用:护林管护管理机构或公司与公示无异议及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

护林员因以下原因不能履行管护责任,应当解除管护协议并予以解聘:

(一)聘用后发现不符合选聘条件情形的;

(二)破坏森林、湿地资源和自然保护地的;

(三)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四)管护责任区6个月内发生上级监测火情2起或脱岗发生上级监测火情1起的,非法占用林地、盗滥伐林木2起未及时发现报告的;

(五)在涉林案件中存在失职或者知情不报、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六)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七)脱岗在外,不能正常履行护林员职责的;

(八)因移民搬迁等原因远离管护区域,不能继续承担管护任务的;

(九)其他违反管护协议解聘条款规定的;

(十)无法履行护林巡查临时事件处置、区域打卡、考勤等任务的;

(十一)劳务派遣的护林员有前款情形的,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十二)本人提出解除管护协议的,应当由本人提前30日向聘用方提出书面申请;

(十三)对解聘的人员,应当明确原因,办理解聘手续,由聘用方书面通知本人,并报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五、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护林管护管理机构或公司与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按照“两年一聘”制,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分解落实管护责任。

第十三条 护林管护管理机构或公司按统一制定的管护管理制度,确定责任区的管护要求、管护方式、管护成效标准,确定护林员工作性质、出勤标准和待遇报酬,对护林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管理,教育引导护林员正确履职尽责。

第十四条 护林管护管理机构或公司应当提供护林员统一着装、佩戴标识及正常履职所必需的工作装备及条件。

第十五条 护林管护管理机构或公司应按照管护协议约定及时发放护林员报酬。

第十六条 全区护林员总数控制在80名内,按巡护面积、难度梯级核定劳务费,劳务费定额跨度为640-1600元/月,资金筹集方式主要由市、区二级专项资金补助,街镇依本辖区设定的劳务费适当补助,报酬包括劳务报酬和绩效考评奖励两部分:劳务报酬原则上按管护责任区面积及巡护难易共同决定进行分配,并适当考虑区域内护林员报酬总量的相对平衡;重点时节聘用的临时护林员由街镇自行落实资金。专职护林监管员应按劳务派遣的工资薪酬标准选聘,资金由市、区二级专项资金承担。

第十七条 护林管护管理机构或公司应结合实际制定绩效考评办法,绩效考评奖励根据护林员年度考核结果确定,绩效考评档次及人数按优秀10%、良好40%、合格50%进行核定,年度绩效优秀奖励2000元、良好1000元。护林员巡护数字管理平台的基层护林体系到位率是护林员绩效考评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省级及以上公益林护林员劳务费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资环〔2022〕74号)中以不低于3.5元/亩的管护费标准支出,其他公益林、商品林护林员劳务费参照省级及以上公益林护林员劳务费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护林管护管理机构或公司应为护林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劳动保障基础险种。

第二十条 护林员享有及时、足额领取管护协议约定的合理报酬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护林员应当认真履行管护协议约定的管护职责并完成相应的工作,接受管护责任单位的指导、监督、检查、考核等,参加管理部门和管护责任单位组织的培训。

六、管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与街镇、村(社)和国有林业单位充分商议,根据“分区配备、统筹核定、规模适度、便于巡护、责任到人”的原则,合理划分管护责任区,每位护林员管护面积一般在5000亩,重点区域按2000-3500亩配置。

第二十三条 依据有利管护的原则,采用巡护、值守和辅助管理等管护方式,合理安排护林员岗位。巡护是指在管护责任区内进行巡护检查的方式;值守是指在检查卡点、瞭望台、防火哨、管护所(点)等固定地点值守履行管护责任的方式;辅助管理是指在管理部门和管护责任单位从事辅助性管理工作的方式。

第二十四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运用护林员巡护数字管理平台,实时掌握巡护质量和时效,通过数字“赋能”提升森林、湿地资源管护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五条 护林管护管理机构或公司应在清明节前与9月秋季防火期来临前,对护林员开展每年不少于2次的技能、知识培训以及演练。内容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林业和草原方针政策、管理和管护业务规范、安全生产防护知识、林业和草原生产经营技能、野外生存技能、地形地貌分析、体能力等方面。

第二十六条 鼓励街镇推进森林消防灭一体化体系建设,无法保障专职护林员工作经费或非重点任务街镇,护林员可以由森林火灾早期处理队伍、扑火队员兼任,履行无火巡护、有火扑救,强化护林巡护队伍早期处理能力,提早开展专业森林火情处置。

第二十七条 区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街镇可以统一组织,按照法定程序,通过采用向社会购买劳务服务选定专业管护管理机构或公司,组建专业化管护队伍,落实管护责任的方式,探索实践森林、湿地等自然资源管护新模式,逐步提高资源管理水平和保护能力。

七、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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