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鹿政复〔2023〕20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胡XX。

被申请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小南路155号银港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松平,局长。

第三人:温州市**超市。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3日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于2023年6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5月26日,申请人在第三人处购买“纸浆餐具”一包,生产日期为2019年9月22日,保质期3年。同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第三人违法行为。同年6月13日,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称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作出的不予立案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第一,《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适用<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具体规定的指导意见(试行)》(温市监规〔2022〕3号)未包含对食品相关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规定。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明确规定,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应受到行政处罚。综上,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并责令其作出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本案事实清楚,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正确。2023年5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对第三人涉嫌销售过期食品相关产品的举报。同年6月7日,被申请人依法对第三人经营地址进行实地核查,现场未发现正在销售的纸浆餐具,第三人承认销售过纸浆餐具,但已于同年5月29日下架并自行销毁。第三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纸浆餐具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八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违法。鉴于第三人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此外,《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适用<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具体规定的指导意见(试行)》(温市监规〔2022〕3号)已明确:“对属于清单范围的违法行为,原则上应参照适用。对不属于清单范围的违法行为,经调查认为具有其他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情形的,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处理。”二、被申请人处理举报程序合法。2023年5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对第三人涉嫌销售过期食品相关产品的举报。被申请人于同年6月12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于次日将不予立案决定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第三人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26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称,其向第三人(实体店名为*****超市)购买的纸浆餐具已超过保质期。同日,被申请人收到该举报。同年6月7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检查,其未在第三人处发现案涉过期纸浆餐具,第三人承认销售过该商品但已于同年5月29日下架并销毁。同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告诫书》(温鹿市监诫字〔2023〕19005号),并于当日送达第三人。同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次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答复申请人称:“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因商家未造成危害且及时下架相关产品,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条(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以不予立案。”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供的微信支付记录截图、商品照片、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事项详情截图、录像视频,被申请人提供的不予立案审批表、行政告诫书、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反馈信息截图、流转信息时间轴截图、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第三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及身份证、执法证件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本案中,被申请人上门现场检查时未发现第三人经营场所销售案涉过期商品。经询问,第三人承认销售过该商品但因商品上架时间较久故已下架并销毁。第三人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规定作出案涉不予立案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故案涉答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3日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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