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鹿政复〔2023〕27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周**。

被申请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小南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周松平,局长。

第三人:温州市****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4日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于2023年8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2月11日在天猫平台第三人的店铺购买塑料水杯,申请人签收发现问题后,于同年7月8日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实名举报。同月24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回复不予认可。申请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系统查询,第三人注册地址属于被申请人的管辖范围,且第三人使用的营业执照是被申请人审核核发,因此被申请人有管辖权;第三人异地经营属于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没有采取任何法律措施加以制止,而是让申请人向无管辖权的实际经营地址举报,被申请人存在渎职行为。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违反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和第20号。被申请人的案涉不予立案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案涉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立案调查,继续履职。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程序合法。2023年7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于同月21日经审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同月24日,被申请人经全国12315平台将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二、 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内容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接涉案举报内容后,于2023年7月20日到第三人登记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巷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未发现第三人在登记地址开展经营活动。后执法人员联系第三人,其表示公司实际经营地址不在温州市鹿城区,实际经营地址为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锡场镇**村******巷**号,第三人一并向被申请人提供了实际经营地址的情况说明材料。第三人系网络交易平台天猫经营者,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涉案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应由其实际经营地即广东省揭阳市的市场监管部门管辖。故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的立案条件,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一并告知了申请人向广东省揭阳市的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第三人未提交书面答复意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7月8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其在天猫平台的店铺购买的由第三人销售的“塑料水杯”涉嫌存在无生产日期和限用日期、无厂家厂址、无执行标准、无合格证、有明显刺鼻气味等不符合安全标准和虚假宣传欺诈的问题,被申请人于同日收到该举报。被申请人于同月20日到第三人登记地址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其未在此地经营,且系由温州********有限公司托管。同日,第三人出具其实际经营地址为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锡场镇**村******巷**号的情况说明。同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同月24日在全国12315平台答复申请人称:“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周**您好,经查,被举报人温州市*****有限公司(佛山市*****有限公司)系托管性质,未在注册地经营,其实际经营地址在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锡场镇**村******巷**号。因该公司实际经营地址不在我局管辖区内,我局管辖困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举报由被举报人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我局对本次所涉举报不具备处理权限,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特此告知,请您直接向广东省揭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

另查明,天猫平台经营者为浙江*****有限公司,该公司住所地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街道****幢***室。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供的水杯照片、订单截图、快递面单、天猫平台第三人店铺截图、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消费者投诉举报书,被申请人提供的不予立案审批表、浙江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举报件流转信息轴、现场笔录、情况说明、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第三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温州********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办公住所托管使用协议书、企业详细信息截图、执法证,本机关依法调取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系统截图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第二十九条规定:“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三)属于本部门管辖;……”。本案中,被申请人并非第三人实际经营地或天猫平台经营者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案不具备管辖权。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4日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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