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 被申请人: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蒲鞋市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学院中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宋佳,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6月27日作出的答复,于2023年6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申请人于2023年7月4日向本机关提交了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经核查随意回复,回复内容避重就轻,缺乏法律依据。1.案涉停车场地的收费依据是什么,是否进行公示;2.承包的场地是否就有收费的权限;3.一个正在施工的场地是否具备收费条件的标准要求;4.被申请人没有实地核查调查,只听社区简单回复未履职到位。综上,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7日作出的答复,重新调查答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12345政务热线回复并非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的内容应属于行政复议法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12345政务服务热线系政府为畅通群众与政府之间交流沟通渠道,所设立的统一受理诉求并协调、督促办理的便民服务举措,不同于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针对特定申请事项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对于本次政务热线作出的回复内容,也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十一种可以依照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范围内。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涉案投诉行为与其合法权益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应当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进一步明确,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属于“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根据上述规定,法律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需要符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性目的。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个人合法权益因其政务热线中投诉举报的内容及其投诉举报的行为而受到损害。因此,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就其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与否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资格。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回复非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提出撤销的内容不属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范围;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案涉答复损害其合法权益及存在利害关系,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资格。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23日,申请人通过电话方式进行反映,反映内容为:“鹿城区都市花苑靠近学院西路大门处,小区保安在小区门口建设的施工的空地上进行停车收费,5元钱一小时,上不封顶,认为该处没有停车收费的权限,现要求核实停车收费情况。”被申请人于同月27日作出答复,答复意见为:“该处地块为都市花园管辖范围,已由第三方公司承包做停车场使用。”申请人于同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行政复议材料不齐全,本机关于同月30日作出《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提供与案涉答复有利害关系的证据材料,申请人于同年7月4日向本机关提交了报警、投诉的电话截图。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在该停车场停车并被收取费用,案涉答复与申请人无直接利害关系,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应当予以受理的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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