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 被申请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小南路155号农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松平,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6日作出的答复,于2023年7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经审查,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涉及投诉和举报答复两个行政行为,故本机关予以分立审理,另一举报答复行政行为分立至温鹿政复〔2023〕263号案件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6月6日,申请人通过字节跳动平台在营业执照为温州市鹿城区**百货店的店铺购买客厅摆件,经开箱录视频发现第三人销售的为三无产品。申请人于同月24日通过12315平台进行实名投诉,被申请人于同月26日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理由:“经查实,单位注册地查无下落,登记手机无法联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不予受理。建议直接投诉举报平台或以店铺名称向实际发货地相关部门投诉举报。”。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未尽查找义务,对无法调解案件处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综上,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程序合法。2023年6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经核查后,被申请人对投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于同月26日经全国12315平台将不予受理决定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内容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接申请人投诉后,于次日到被投诉人温州市鹿城区**百货店的登记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弄***号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未发现该公司在登记地址开展经营活动,该场所已空置,联系电话无人接听。经查,该企业已于2022年2月16日因“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查无下落”,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另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显示,被投诉产品发货地址在浙江省义乌市。被投诉人所在的网络交易平台的运营公司为北京****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将相关线索移送其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三、申请人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经查询,申请人自全国12315开通以来截至目前,共投诉372次,举报1次,根据申请人过往的投诉举报记录,可以推断申请人购买涉案产品不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进行投诉举报、行政复议不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答复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24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温州市鹿城区**百货店出售三无产品的违法行为。次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人登记经营地址进行实地核查,现场空置,无经营迹象。被投诉人于2022年2月16日被标记异常,理由为“无法取得联系,查无下落”。同月26日,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经查实,该单位注册地查无下落,登记手机无法联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不予受理。建议直接投诉举报平台或以店铺名称向实际发货地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另据查明:字节跳动网络平台经营者为抖音有限公司,该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甲23号院1号楼3层327。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供的订单截图、快递面单、产品照片、投诉详情截图、被申请人提供的答复内容截图、现场笔录、经营异常状态查询详情、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记录、执法证件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尤其实际经营地或者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投诉有些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本案中,被申请人并非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抖音网络平台经营者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案不具备管辖权,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6日作出的关于投诉内容的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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