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鹿政复〔2023〕24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史**。

被申请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小南路155号农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松平,局长。

第三人:温州****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7日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于2023年8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依法延长办案期限30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6月20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第三人的违法行为,并提供相关材料,对第三人违法行为进行逐一列举说明。通过申请人上传的产品图片可看到第三人销售的保鲜盒有中文标签,但无耐热温度、生产日期、规格型号、使用原材料等重要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视频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1-2016之8产品信息8.2和8.3的要求,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产品网页宣传“食品级”,但无任何证据证明该产品属性,存在虚假宣传。被申请人发现第三人存在异常经营的违法行为,未对其进行查处、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变更信息,属于不作为。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审查监督的法定责任和义务,恳请被申请人发函至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第三人的店铺进行封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进行处罚。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不立案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涉嫌虚假宣传欺诈的产品无法退货退款,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综上,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不予立案答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程序合法。2023年6月2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于同年7月6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次日,被申请人经全国12315平台将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内容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接涉案举报内容后,于7月5日到第三人登记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巷***号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未发现第三人在登记地址开展经营活动。后联系第三人,其表示公司实际经营地址不在温州市鹿城区,而是在广东省普宁市**镇**号,第三人一并向被申请人提供了实际经营地址的情况说明材料。第三人系网络交易平台天猫经营者,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第三人的违法行为应由其实际经营地即广东省普宁市的市场监管部门管辖。故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立案条件,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一并告知申请人向广东省普宁市的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请求依法维持。

第三人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2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称其在天猫网络平台上购买的由第三人销售的“食品密封盒”不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被申请人于同日收到该举报,后于同年7月5日对第三人登记地址展开调查,发现第三人未在登记地址开展经营活动。被申请人于同月6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次日在全国12315平台答复申请人称:“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史**您好,经查,被举报人温州****有限公司系托管性质,未在注册地经营,其实际经营地址在广东省普宁市**镇**号。因该公司实际经营地址不在我局管辖区内,我局管辖困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举报由被举报人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我局对本次所涉及举报不具备处理权限,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特此告知,请您直接向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

另查明,天猫网络平台经营者为浙江****限公司,住所地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路*号*幢*层*室。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人身份证及照片、订单截图、实物照片、商品页面截图、消费者举报书、第三人企业信息、全国12315平台截图,被申请人提供的不予立案审批表、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举报件流转信息时间轴截图、反馈信息记录、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情况说明(第三人提交)、情况说明(温州****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第三人企业详细信息、执法证件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第十九条第一款:“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三)属于本部门管辖。”被申请人并非第三人实际经营地或天猫平台经营者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案不具备管辖权,被申请人作出案涉不予立案答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7日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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