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鹿政复〔2023〕26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陈**。

被申请人:温州市鹿城区教育局,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学院西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陈胜利,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占用被分流学生****中学A校区学位的行为,于2023年8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并同意开展受理前调解。同年9月5日,因调解不成,本机关依法受理。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依法延长办案期限30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占用被分流学生****中学A校区学位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占用分流学生****中学A校区学位的行为。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复议内容不是复议被申请人职责范围,即复议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七条、《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四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教育主管部门,其职责主要是执行国家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制定相应政策,推进实施素质教育,并对学校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指导和检查。具体学校的招生工作由各学校负责,申请人复议内容属学校常规招生行为,不是被申请人职责范围。二、即便复议主体适格,对申请人的入学相关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7条及《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第4、11条规定,浙江省教育厅于2018年10月22日发布《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户籍生入学信息发布和预警机制的指导意见》(浙教基〔2018〕100号)文件,被申请人2019年1月开始建立学校生源动态监测机制。被申请人从2019年12月开始至今,在每年3月及12月底前在官方平台定期发布招生预警信息;后于2021年3月2日出台《鹿城区义务教育学校预警分流机制》,对预警执行对象、超额分流原则进行了详细规定。达到红色预警标准的学校(校区),按照区域整体招生办法进行招生时,将针对生源超出的情况,执行入学分流。被申请人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基〔2023〕11号)和《温州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温教办基〔2023〕29号)文件,于2023年5月19日印发《2023年鹿城区初中招生工作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明确规定,2015年4月1日及以后领取的温州市****中学A校区施教区的房屋产权证,以及2021年6月1日及以后领取的温州市****中学锦江小区施教区的房屋产权证,三年内仅供一户(一对夫妇及其未婚子女计为一户)家庭子女入学使用。1.2023年,使用温州市****中学A校区施教区房产作为入学依据的对象,存在三种安排:全额接收的预警前对象、全额接收预警前对象后有空额排序接收的对象、预警分流对象。这三种安排均以拥有温州市****中学A校区施教区的有效房产为前置条件。政策明确规定,“2015年4月1日及以后领取的温州市****中学A校区施教区的房产证,三年内仅供一户(一对夫妇及其未婚子女计为一户)家庭子女入学使用”的政策要求(该政策非常明确告知三年内仅供一户家庭子女入学使用,并非仅限定于入读A校区)。2.温州市****中学两个校区(A校区、B校区)执行一体化管理,在入学房产使用标准上同样执行“三年内房产仅供一户家庭子女入学使用”的政策,选择就读该校锦江的预警超额对象所用房产也应当执行该政策限制。该政策明确规定,就读****中学锦江小区的房产,亦是执行“三年内仅供一户(一对夫妇及其未婚子女计为一户)家庭子女入学使用”(即占学位)的要求。3.针对预警后超额对象,被申请人提供了可以接受就读的多个学校,并根据不同学校入学条件确定其房产是否占用学位,并提前告知家长供其选择,并未做强制安排。申请人选择了占用学位的****中学B校区,应相应遵守有关规定。因此,温州市****中学A校区、B校区对于施教区房产,均有“三年内仅一户(一对夫妇及其未婚子女计为一户)家庭子女入学使用”的要求,即占学位。申请人的子女分流至****中学B校区的结果,前置条件是申请人持有****中学A校区施教区房产,且分流至****中学B校区是申请人在知晓政策基础上的主动选择。因此,无论是从政策上两个校区的入学资格,还是从分流结果所必需的前置条件,申请人申请撤销占学位行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背离政策规定,不具公平正义性。综上,被申请人复议主体不适格、复议内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陈*系申请人与谢**的婚生儿子。2012年4月6日,申请人与谢**协议离婚,并约定陈*由申请人抚养。2017年2月20日,经永嘉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申请人与谢**自愿达成协议,陈*变更由谢**抚养。2020年11月25日,谢**购买温州市鹿城区****幢***室房产。2023年3月30日,被申请人发布《鹿城区中小学招生预警公告(2023年3月)》,温州市****中学A校区属于第一批红色预警学校(校区),第一批红色预警学校的执行对象为2019年3月31日之后取得房产的施教区学生。2023年7月21日,被申请人向谢**发送短信:“陈*家长您好!经审核,您的孩子属于****中学A校区预警分流对象。根据预警执行政策与周边学校情况,供统一分流的学校有:****中学B校区(占学位)、****中学教育集团惠民路分校、温州市第三中学、温州市第十七中学……。”申请人于2023年8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供的复议申请材料,被申请人提供的历年预警公告截图、鹿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预警分流机制、《2023年鹿城区初中招生工作实施办法》(25号)、报名申请单、预警分流短信记录、《民事调解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申请人与谢**已协议离婚且婚生儿子陈*由谢**抚养,谢**于2020年11月25日购买案涉施教区房产并登记在个人名下。被申请人的案涉行政行为未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故申请人的案涉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4日



【返回顶部】【打印本稿】【我要订阅】【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