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汪*。 被申请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小南路155号农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松平,局长。 第三人:温州市鹿城区****服装店。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8日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于2023年8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7月4日,申请人在第三人于抖音平台开设的店铺“***供应链”购买一次性纸杯一件。因该一次性纸杯严重不符合执行标准GBT27590-2022,存在严重质量和食品安全风险,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实名举报。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8日作出不予立案的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充分全面履行市场监督职责,未对举报问题调查清楚,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缺乏事实依据。同时,被申请人作出不立案的答复,客观上是终止调查,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故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8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继续调查核实后回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程序合法。2023年7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于同月28日经局领导审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经全国12315平台将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接涉案举报内容后,于2023年7月27日到第三人登记地址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未发现第三人在登记地址开展营业活动。后执法人员联系第三人,其表示实际经营地址为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江东街道***村**栋**单元。第三人系网络交易平台抖音经营者,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该违法行为应由其实际经营地即浙江省金华市的市场监管部门管辖。故申请人举报事项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一并告知申请人向浙江省金华市的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第三人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11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称,其在抖音网络平台上购买的由第三人销售的一次性纸杯存在质量和食品安全风险,被申请人于同日收到该举报。2023年7月27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登记地址展开调查,未发现第三人在登记地址开展经营活动。2023年7月28日,第三人出具情况说明,表示其网店实际经营地址为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江东街道***村**栋**单元。同日,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称:“告知内容:不立案。不立案原因: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联系温州市鹿城区丰门****店负责人获悉,该店实际经营地在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江东街道***村**栋**单元。建议当事人向实际经营地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该事项的投诉。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监督与支持!” 另查明,抖音网络平台经营者为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路**号****层。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供的第三人营业执照副本,被申请人提供的不予立案审批表、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举报件流转信息时间轴、全国12315平台答复内容截图、现场笔录、情况说明、第三人电子化平台信息、执法证及网格员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第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三)属于本部门管辖。”本案中,申请人与第三人的交易发生于网络交易平台内,被申请人并非第三人实际经营地或抖音网络平台经营者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案不具备管辖权。故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第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1日收到申请人举报,2023年7月28日作出不予立案答复,程序合法。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8日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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