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国际投资贸易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国际投资贸易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我区与世界各国(地区)及港澳台地区之间的贸易投资促进活动; (二)开展与相关国际组织、各国(地区)及港澳台地区贸易和投资促进机构、经贸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的联络合作,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并参加相关活动; (三)邀请和接待国(境)外经贸、商协会代表团和工商界人士来访和经贸考察活动。组织经贸、商协会代表团、工商界人士出国(境)访问和考察活动; (四)承办区委、区政府和贸促会系统交办的对外经贸活动,在国内外举办展(博)览会等贸易促进活动; (五)宣介我区产业投资政策和营商环境,在国内外举办投资洽谈活动,促进国际双向投资合作; (六)收集、整理、传递和发布经贸信息,反映我区外经贸企业的诉求和意见,为国内外有关企业和机构提供与贸易投资相关的培训、咨询服务; (七)组织开展全区国际商事法律服务,受理涉外经贸纠纷的调解,协助开展仲裁、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工作,组织我区相关企业开展对外经贸游说,协助开展国际经贸摩擦应对工作; (八)按照有关规定和贸易协定,办理法律单证册的签发工作; (九)主管鹿城区国际商会业务; (十)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中国贸促会、省贸促会、市贸促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承担商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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