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48/2024-51982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 |
生成日期 | 2024-11-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2024年11月26日,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管局制定了《关于修改〈关于在全区市场监管领域推行柔性执法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温鹿市监〔2024〕129号),现将该政策制定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政策修改背景和依据 2022年12月14日,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管局制定了《关于在全区市场监管领域推行柔性执法制度意见》(温鹿市监[2022]130号),该文件中所引用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已失效,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需进行修改。 二、主要内容 本政策具体作如下修改:一是将意见中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改为“《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二是将意见中的“《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改为“《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 三、文件起草程序说明 该文件经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管局班子集体对该规范修改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充分讨论,决定制定《关于修改〈关于在全区市场监管领域推行柔性执法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草案)。2024年9月29日公开征求意见,2024年11月4日由本单位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解读单位及联系方式 解读单位: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科,解读人:叶璐璐,联系电话:0577-88060253 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7日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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