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1/2024-52123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4-12-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政办〔2024〕44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CD01-2024-0011 | 下载阅读版本 |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实施细则》已经十届区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 房票实施细则 为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和住房条件,尽可能满足住宅安置房屋的多样化需求,缩短安置过渡期限,根据《关于加快推进温州市区房屋征收实施房票的意见》(温政办〔2024〕44号),结合鹿城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房票适用 鹿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所有权人为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除外)签订房票结算协议的,由实施单位根据本细则规定发放房票。同一份协议只发放一张房票。 二、发票额度 (一)年度房票发放额度由区财政部门提出建议并报请区人民政府确定。 (二)启动房票结算协议签订前,实施单位应报请区人民政府核定本项目房票预发额度。同一项目根据协议签订先后顺序发放房票,额满即止。 (三)房票结算协议签订期限届满,实施单位应汇总并向区财政、区征收部门报告本项目实际发票额度。 三、可购房源 房票可购房源以具体项目的征收补偿方案规定为准。签订房票结算协议时被征收人应当确定一类拟购房源。发放房票时实施单位根据协议注明该房票可购房源类型。 四、使用期限 房票使用期限自出票之日起生效,使用期限24个月。被征收人按期签约腾空房屋交付验收合格的,以项目规定的腾空期限届满之日次日为出票日;按期签约但未按期腾空的,以房屋实际腾空交付验收合格之日次日为出票日。 24个月内房票权益金额未使用或尚未使用完毕且房票使用人仍有购房意愿的,可向实施单位申请延期12个月。 五、权益金额 房票初始权益金额按货币补偿方式量化,即根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价值确定。 六、购房奖励 房票购房时间自出票之日起分为6个月内、12个月内、24个月内、24个月后(仅限延期对象)四档。根据购房类型和时间不同,以购房所使用的权益金额按如下比例计算购房奖励: 1.购买鹿城区行政区域内政府统筹房或商定商品房的,购房奖励分别为15%、10%、8%、5%。 2.购买鹿城区行政区域外政府统筹房或商定商品房的,购房奖励分别为7.5%、5%、4%、2.5%。 七、临时安置及搬迁 实行房票结算的,给予24个月临时安置费奖励,该项奖励按房票使用人购房所使用的权益金额占初始权益金额比例予以兑付,剩余未购房的待房票到期后一并兑付。 搬迁费计算一次,于被征收房屋腾空交付验收合格且在项目规定的腾空期限届满后一次性拨付。 八、使用人变更 房票使用期内实施单位可根据申请给予变更一次房票使用人。变更对象范围限于《民法典》规定的近亲属,变更后的房票使用期限、权益金额等保持不变。 九、购房及拆票 房票购房时权益金额和购房奖励同步使用,具体如下: (一)房票使用人认购房源后在房源提供单位限定的期限内签订购房合同的,以认购房源之日作为购房时间并享受对应档次的购房奖励;在限定的期限后签订购房合同的,以购房合同签订之日作为购房时间并享受对应档次的购房奖励。 (二)权益金额及购房奖励不足以抵付购房款的,不足部分由房票使用人在购房合同规定期限内自行补足。 (三)抵付购房款后权益金额仍有结余的,实施单位给予拆票。拆票后重新发放的房票使用期限保持不变、权益金额等作相应调整。 十、期满处置 (一)24个月房票使用期限届满后,由房票使用人向实施单位提交书面的房票延期或兑付申请,实施单位根据申请予以延期或兑付。 (二)房票期满(含延期期满)兑付时按剩余权益金额予以兑付。 (三)征收实施单位自收到房票使用人书面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一次性支付相关货币款项。 十一、其他事项 (一)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补偿的,参照本细则执行。其中,住宅房屋评估价格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并公布之日的市场评估比准价为准。 (二)本细则自2025年1月1日起在鹿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施行,有效期3年。本细则施行前已实施签约的项目按原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三)《鹿城区房屋征收住宅市场化安置实施细则(试行)》(温鹿政办〔2015〕70号)、《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细则》(温鹿政办〔2022〕85号)同时废止。《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温鹿政办〔2019〕45号发布,温鹿政办〔2020〕11号修订)第二十五条、《温州市鹿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实施细则》(温鹿政办〔2019〕24号发布,温鹿政办〔2020〕11号修订)第二十六条停止执行。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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