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11/2024-00858 |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区人力社保局 |
生成日期 | 2024-02-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俞宗强(3***26198406*****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规定,我单位近日对你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待遇等有关方面实施稽核,现将稽核情况及整改意见告知如下: 一、违规事实:你于2021年11月向鹿城区申请领取失业补助金,核定待遇期自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共计6个月。2022年4月因待遇到期终止发放,实际领取待遇6个月。经调查核实,你已于2022年4月在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温州苍南分公司重新就业,2022年4月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共计548元。 二、处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五十一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2.《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十二条、《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回;拒不退还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处理。 三、整改意见:请你于收到本告知书三十日内,至银行或通过网银退回违规领取的失业待遇548元至指定账户(开户行:建行鹿城支行,户名:温州市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专户,账号:33001628710050005367-0001,退款请备注姓名)。 如对以上内容有异议,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无异议。逾期未纠正的,将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员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9〕2号)等有关规定报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你依法处理,并列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员名单;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本单位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社会保险稽核整改通知书》(温鹿就业稽改字〔2023〕124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十日视为送达。你可以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该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人:徐千迪、朱建武 联系电话:0577-88129817、88129910 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昆仑路广润嘉苑一楼鹿城区政府服务分中心A17、A18失业保险窗口 温州市鹿城区就业服务中心 2024年2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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