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1/2024-01230
组配分类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4-03-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政办〔2024〕12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LCD01-2024-0006 下载阅读版本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城区企业安全生产合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鹿城区企业安全生产合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届区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鹿城区企业安全生产合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助推“两个健康”先行区创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行政执法效能,加强安全生产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引导企业主动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区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企业)安全生产合规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合规(以下简称合规)是指企业通过诚信承诺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积极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自查自纠自改,使企业安全生产符合合规要求。

第三条  按照分级分类监管原则,区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全区实施企业安全生产合规管理工作,推进与其他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共用,并指导街镇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合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合规程序

第四条  企业合规实行“白名单”动态管理制度,“白名单”定期公布,并及时抄告其他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

第五条  企业承诺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通过第三方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提供符合相应合规标准确认意见,由所在属地街镇收集汇总上报,企业即进入合规备选“白名单”。

以小微园区或厂中厂出租方、管理方名义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创建安全生产合规必须符合小微园区厂中厂管理合规标准,其中承租方企业参与合规创建达90%以上,其它未参与合规创建企业不存在合规标准重点审查项不符合情形。

第六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纳入合规“白名单”:

(一)应公开承诺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积极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改,严格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二)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一年内未受到相关安全生产方面行政处罚,不在安全生产严重失信联合惩戒期。

(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确认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四)符合既定安全生产合规标准。

各行业既定安全生产合规标准由各行业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制定并更新,另行发布实施。各行业合规标准统一报区安委办备案。

第七条  对“白名单”企业出具相应符合合规标准确认意见的第三方必须是B级及以上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须由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签字确认意见;具备鹿城区安全生产合规确认资格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由区应急管理局甄选公布。

第八条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备选合规“白名单”企业形式审查并征询其他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意见,通过审查的企业经过政府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企业即可纳入合规“白名单”。

第三章 合规管理

第九条  对合规“白名单”的企业予以发放“鹿城区安全生产合规企业”称谓的铜质牌匾,悬挂企业门口显著位置。

第十条  鼓励合规“白名单”的企业认真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改并落实重大隐患报告制度,对企业主动发现已着手纠正的违法行为或已着手整改隐患的下列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以处罚:

(一)对企业主动发现的事故隐患在合理期限内完成整改的,或在整改期内能够落实事故防范管控措施的,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落实报告制度的。

(二)专家公益服务或社会化服务机构对“白名单”企业“安全年检”发现存在问题能够及时完成整改的,或在整改期内能够落实事故防范管控措施的,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落实报告制度的。

(三)在各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或各类事故举一反三提示提醒及补充发放合规建议期间“白名单”企业能够在合理期限内落实自查自纠自改符合整治要求的。

第十一条  发现纳入合规“白名单”的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将该企业从合规“白名单”中剔除,及时收回牌匾,并及时抄告相关部门。

(一)发生生产安全人员伤亡事故或发生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被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

(三)不遵守自我承诺,不积极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认真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改的,或自查重大事故隐患未在合理期限内完成整改的,或在整改期内未落实事故防范管控措施的;

(四)社会化服务机构对合规“白名单”企业“安全年检”存在问题整改后仍然达不到合规标准的;

(五)存在被投诉、举报经核实或各级巡查督查暗访抽查发现不符合既定安全生产合规标准的;

(六)企业主体灭失的,或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第四章 合规建议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多家企业存在高频违法事项的,必须破除“破窗效应”,即要求该区域类似企业的管理责任方(小微园区或厂中厂管理方、属地街镇)向所管辖企业发放《安全生产合规建议书》,要求企业对可能存在类似高频违法事项进行自查自纠自改。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行为时,不能“只查不罚”,也不能“一罚了之、以罚代管”,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送达《整改通知书》的同时,送达《安全生产合规建议书》,鼓励企业进行安全生产合规建设,引导企业对其它事故隐患进行自查自纠自改。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不得随意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活动,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将执法重心放在“白名单”之外的“不放心”企业和未根据《安全生产合规建议书》积极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企业,通过强化各级安全生产巡查督查、明查暗访、挂牌督办等方式,加大执法力度对存在各类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高发区进行严厉查处打击,避免发生群死群伤事故。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根据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和违法行为打击形势需要,调整行业安全生产合规标准,可向相对行业企业补充发放《安全生产合规建议书》,引导企业在原来安全生产合规建设基础上对新增合规建议事项进行自查自纠自改。

第十六条  企业根据《安全生产合规建议书》对其它违法事项或事故隐患积极进行自查自纠自改并落实重大隐患报告制度,对主动发现的事故隐患在合理期限内完成整改的,或在整改期内能够落实事故防范管控措施的,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落实报告制度的,可视同本办法第十条处理。

企业难以在合理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可以向属地街镇申请延期整改,但必须严格落实整改期间事故防范管控措施。

第十七条  相关管理方和属地街镇必须指定人员负责监督所管辖(管理)企业对《安全生产合规建议书》的落实,发现已发《安全生产合规建议书》企业未积极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行自查自纠自改的,要加强执法检查或向负有相应职责的行政执法机关报告。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应该按照行业安全生产合规标准对企业首次排查以及根据企业的意愿提供指导整改作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的重要内容,要提醒企业存在的违法风险。

第五章 合规培育

第十九条  行业协会要自觉通过行业自律约束,吸取行业合规部分标准作为行业企业自律共治标准,实行会员企业安全生产自律管理。

第二十条  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共治标准和合规标准的宣传推广,引导会员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积极创建行业安全生产良好企业,为培育行业安全生产合规企业夯实基础。

第二十一条  行业协会要积极组织会员企业之间对照合规标准或自律共治标准,开展互助互学互查活动,引导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一步提升履职能力。

第二十二条  行业协会对照行业企业自律共治标准,根据互助互学互查活动问题隐患整改闭环情况,每年评比行业安全生产良好企业及安全管理人员。对行业安全生产良好企业及安全管理人员可给予一定奖励,推荐行业安全生产良好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纳入星级管理。政府各监管部门为行业安全生产良好企业提供每年至少一次的安全生产专家“免费体检服务”。

第二十三条  行业协会作为企业与政府的沟通桥梁,要对会员企业和第三方社会化服务机构市场行为及政府执法行为发挥监督作用。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四条  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合规创建,鼓励合规“白名单”企业进一步创建安全生产规范化、标准化,对列入合规“白名单”或创成规范化、标准化的企业实行以下惠企措施:

(一)各行政执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对此类企业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以处罚;

(二)政府各监管部门要优先为此类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帮扶指导工作,提供每年至少一次的安全生产专家“免费体检”,提供安全生产法律咨询公益服务,帮助企业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各保险机构对该类企业执行比其它企业更低的安全生产责任险缴费费率;

(四)各类惠企政策和评优评先需要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意见的,对该类企业予以免审免检,其它企业必须通过安全生产合规标准重点项审查检查;

(五)享受其它惠企政策:在民营经济代表人士综合等级评价中予以优先考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在企人才参与相关人才评选;优先推荐工商联各类评优评先,以及各类民营企业家理论研修班和新生代企业家青蓝新学班;简化企业拿地开工审批流程,通过批前业务指导,落实全程代办,精简审批环节,在获得土地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开工前许可手续;在审批审核、贷款融资、资金扶持等方面的享受正向激励机制。

第二十五条  对退出合规“白名单”企业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和《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第11号令)等相关规定,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两年内不得再纳入合规“白名单”,根据优惠条件的灭失追回原有惠企政策的待遇;

(二)加大执法检查频次,上调有关保险费率;

(三)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等基于诚信的管理措施;

(四)存在合规标准重点审查项不符合情形退出的,取消参加区政府各部门组织的评先评优资格;

(五)存在合规标准重点审查项不符合未整改的,在政府资金项目申请、财政支持等方面予以限制,暂停项目审批;

(六)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对为企业提供安全生产免费体检服务的社会化服务机构及专家予以等级考评加分;对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及安全生产专家出具虚假合规结论经调查属实的,由区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等级考评扣分或取消安全生产合规确认资格等处理;对虚假合规的企业剔除出“白名单”,对存在的违法行为由相应执法机关予以严格查处。

第二十七条  支持执法人员、监督管理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合规的试点推行,根据执法情形已经发放《安全生产合规建议书》,要求企业积极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视同监管责任人员或执法人员已经履行职责,适用改革创新试错容错机制。

第二十八条  对行政执法人员随意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随意执法、违反本办法要求违规执法、非法要求企业停产停业等违纪行为经调查属实的,予以严肃问责。

第二十九条  对各类优惠政策享受企业未实行合规审查检查的或不符合合规标准要求予以通过的;对合规“白名单”检查审查不严格的,予以严肃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指行政执法机关包含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源头治理审批监管职责的部门,其执法人员包含本机关工作人员和受其委托执法的人员。监管责任人员包含属地街镇网格责任相关人员。

第三十一条  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25日起施行。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返回顶部】【打印本稿】【关闭本页】